排除侵害等|
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規定|
民法第821條、第767條規定|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
民法第179條規定|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
系爭土地|
- 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十一點四一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返還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甲」欄所示金額
- 被告應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乙」欄所示金額
主文
- 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十一點四一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返還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甲」欄所示金額
- 被告應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乙」欄所示金額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三項得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事項:
-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O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文
-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7項原為:
- 「㈠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O建物拆除騰空(詳細面積俟地政機關實測後更正),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乙OO新臺幣(下同)4,641元,並自民國109年11月21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7元
-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丙OO9,283元,並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55元
-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丁OO2,321元,並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9元
- ㈤被告○○○應給付原告戊OO2,321元,並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9元
- ㈥被告○○○應給付原告簡O真2,321元,並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9元
- ㈦被告○○○應給付原告己OO2,321元,並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9元
- 」嗣於查得上開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後,先確認本件被告為甲OO,復於110年8月24日具狀更正原告簡O真之姓名為庚OO,並變更聲明如後述訴之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 經核原告所為確定請求起訴之對象、拆除建物及返還土地之範圍及更正原告姓名,均係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 貳、
實體事項:
- 一、
原告主張
- 系爭土地為原告及訴外人黃O菊等人所共有(原告之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權利範圍」欄所示),而被告為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0號(下稱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系爭建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11.41平方公尺部分,致原告無法使用該部分土地,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 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自本件起訴前5年期間及起訴後繼續占用系爭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
- ㈠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11.41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 ㈡被告應給付乙OO4,413元,並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乙OO77元
- ㈢被告應給付丙OO8,826元,並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丙OO147元
- ㈣被告應給付丁OO2,207元,並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丁OO37元
- ㈤被告應給付戊OO2,207元,並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戊OO37元
- ㈥被告應給付庚OO2,207元,並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庚OO37元
- ㈦被告應給付己OO2,207元,並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拆除日止,按月給付己OO37元
- ㈧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
被告則以
- 系爭建物為伊O76年間所興建,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興建時有請人測量,不知道有占用到系爭土地等語,資為抗辯
- 三、
製有勘驗筆錄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製作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及黃O菊等人所共有,另被告所有之系爭建物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部分、面積11.41平方公尺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8頁),並有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9年12月4日桃稅房字第1091043624號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0年1月20日山地登字第1100000603號函附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見本院卷39頁至第43頁、第51頁至第59頁)在卷可佐,復經本院至現場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製作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即本判決附圖,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9頁、第87頁),堪信為真實
- 四、
金額若干,茲分述如下
-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系爭建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部分,並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
- ㈠被告是否有權占有系爭土地?原告得否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拆屋還地?㈡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若干?茲分述如下:
- ㈠
並將占用系爭土地部分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於法即屬有據
- 被告是否有權占有系爭土地?原告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 次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應O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有系爭建物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被告雖不否認有占用系爭土地一事,惟稱興建有請人測量,不知道有占用到系爭土地云云,則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並將占用系爭土地部分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於法即屬有據
- ㈡
可請求金額若干
- 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否有理由?若是,可請求金額若干?
- ⒈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按無法律上O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依其利益之性質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79條前段、第181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 而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
- 查本件被告既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因此受有使用該土地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並無法律上O原因,且該等利益依其性質不能返還,則依上O明,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⒉
無理由駁回
- 次按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之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
- 所謂土地總價額,係以法定地價為準,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定有明文
- 而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148條規定,係土地所有人依該法規定所申報之地價
- 上開計收租金限制之規定,應得據為計算本件相當租金利益之標準
- 經查,系爭建物旁有鐵皮及鋼構之車O,系爭土地則臨雙線道馬路、商O林立,對面為加油站,距萬壽路二段很近、車O量大等情,有本院110年5月11日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第73頁至第79頁),爰審酌系爭土地繁榮狀況及被告占用系爭土地等情狀,以及102年1月、105年1月及107年1月之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分別為每平方公尺4,480元、7,200元及6,880元,有地價第二類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認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所得利益,以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為適當,並分別計算原告各得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如附表一所示,從而,乙OO、丙OO請求被告給付起訴時回溯5年即自104年11月21日起至109年11月20日止之不當得利數額
- 丁OO、戊OO、己OO、庚OO請求被告給付自其等於105年9月13日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時起至109年11月20日止之不當得利數額,如附表一「甲」欄所示金額,及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如附表一「乙」欄所示金額,應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
有理由准許
-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並將占用系爭土地部分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甲」欄所示金額暨自109年11月2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乙」欄所示金額,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
假執行之宣告:
- 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 七、
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 八、
訴訟費用
- 請求
- 排除侵害等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規定
- 民法第821條、第767條規定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
- 民法第179條規定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
- 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十一點四一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返還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甲」欄所示金額
- 被告應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月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乙」欄所示金額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程序事項
- 一、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民法第767條第1項
- 民法第821條
- 民法第179條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原告主張
- ㈠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原告主張
- 民法第821條
- 民法第767條
- 民法第277條前段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821條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原告主張
- ⒈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原告主張
- 民法第179條前段
- 民法第181條
- 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參照
- ⒉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原告主張
-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 土地法第105條
- 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
- 土地法第148條
- 五、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原告主張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821條
- 民法第179條
- 六、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假執行之宣告
- 八、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