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主文
- 兩造就被繼承人黃O桂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O分比例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戊OO、11OO、12OO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之上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被繼承人黃O桂英於民國107年3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告為黃O桂英之子,被告11OO、12OO為黃O桂英之女,因黃O桂英之子黃O旺、黃O銓、黃O火先於黃O桂英死亡,故由子女即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10OO、黃O穎、辛OO、壬OO代位繼承,應O分如附表二所示
- 自黃O桂英死亡迄今,被告均不願辦理遺產分割領取,為早日解決遺產分割爭議,爰依法請求就被繼承人黃O桂英所留如附表一之遺產,按兩造應O分比例分割等語
- 二、
均同意依照應O分之比例分割等語
- 被告己OO、庚OO、辛OO、壬OO、黃O穎、10OO:
- 對於本件遺產範圍沒有意見,均同意依照應O分之比例分割等語
- 三、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 被告甲OO、乙OO、丙OO、丁OO、戊OO、11OO、12OO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 四、
本院之判斷:
- ㈠
桃園信用合作社股金餘額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黃O桂英於107年3月6日死亡,遺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未分割,兩造為被繼承人黃O桂英之全O繼承人,應O分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桃園信用合作社存款餘額證明書、桃園信用合作社股金餘額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 ㈡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 二、父母
- 三、兄弟姊妹
- 四、祖O母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O分
-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O共有
-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 公O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 一、以原O分配於各共有人
-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O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O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 二、原O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或以原O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繼承人黃O桂英死亡後現仍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依上開規定,兩造為黃O桂英之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O共有,因上開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又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終止兩造間之公O共有關係,自屬有據
- 又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O分比例分割,到庭之被告己OO、10OO,以及代理被告庚OO、辛OO、壬OO之被告黃O穎對該分割方法未提出不同意見,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及股金如依原告主張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O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於法無違且對兩造並無不利,核屬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參、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 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應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擔,較為公O
- 肆、
判決如主文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㈡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 | 據上論斷
- 民法第1138條
- 民法第1140條
- 民法第1141條
- 民法第1151條
- 民法第1164條
- 民法第830條第2項
- 民法第824條第2項
- 參、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肆、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