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除地上物等再審|
系爭會員大會|
主文
- 理 由
- ㈠
尚非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稱之新證物
- 上訴人就160號判決、1694號判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合併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原審管轄
- 上訴人主張發現之新證物,其中證物2係內政部100年2月4日令所附獎勵重劃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證物3、4、5依序為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判決、10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證物6則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35號、原審105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刑事判決
- 證物2、3、4、5,係屬法規及裁判之見解,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未經斟酌之證物
- 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係於106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證物6之刑事判決業經當事人於該案辯論終結前提出,尚非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稱之新證物
- ㈡
有權請求上訴人拆除地上物
- 上訴人主張原確定判決有疏未審酌系爭會員大會之理事、監事選任並非合法,影響被上訴人重劃會之成O,其理監事無從行使職權,不得訴請上訴人拆除地上物,與所謂發現或得使用新證物無關
- 原確定判決已論斷被上訴人係合法成O,依獎勵重劃辦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有權請求上訴人拆除地上物
- ㈢
亦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不符
-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僅將整體開發第5單元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O計書圖送請臺中市政府核定,並無包含工程O算文件,違反獎勵重劃辦法第32條所定行政程序,依臺中市政府99年12月8日府建土字第000000000號備查函,被上訴人無權訴請伊拆除地上物,惟並未提出該備查函,亦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不符
- ㈣
逕以判決駁回,本院之判斷
- 從而,上訴人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 本院之判斷:
- ㈠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
- 次按重劃會於第1次會員大會選定理事、監事後成O
- 重劃會成O後,應將章O、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1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修正前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定有明文
- 此項核定乃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之監督作用,就具體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
- 而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㈡
判決如主文
- O上訴人主張發現之新證物,證物6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法院言詞辯終結前已經當事人提出,證物2、3、4、5則係法規及本院之裁判
- 參以原確定判決係以系爭重劃區於98年1月17日第1次會員大會選出理事、監事,成O重劃會,該會將章O、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1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送請核定,經臺中市政府以98年2月27日府地劃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乙節,有被上訴人98年1月22日、98年2月24日函、臺中市政府98年2月12日、98年2月27日函在卷可稽(見前訴訟程序一審卷第7至11頁)
- 上開核定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各款所列無效情形,亦非存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在經依法定程序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應認被上訴人合法成O
- 原審因認上訴人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難謂有何違背法令
- 上訴論旨,猶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理 由 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 民事訴訟法第二案之章程第18條第3項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第2項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第三案之理監事選舉辦法第8項
-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
- 民法第72條
- 民法第11條第2項
- 民法第32條
- ㈠ 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 ㈡ 理由
- ㈢ 理由
- ㈣ 理由
- ㈠ 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 民事訴訟法第11條第4項
-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
- ㈡ 理由 | 據上論斷
-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