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民法第179條、第226條規定|
系爭授權契約|
系爭代理業務|
主文
- 上訴人甲OO、乙OO之上訴均駁回
-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 理 由
- 一、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 本件上訴人甲OO(下稱京丰盛公司)主張:
- 伊與對造上訴人乙OO(下稱心靈海公司)、被上訴人丙OO(下稱人間天堂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1日訂立授權契約(下稱系爭授權契約),約定心靈海公司、人間天堂公司授權伊自104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代理全球招聘心靈海公司之「企業成長課程」市場推廣及教育訓練(下稱系爭代理業務)
- O自105年1月5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合計匯款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予心靈海公司
- 又於106年6月1日、同年8月18日合計匯款800萬元予人間天堂公司,作為伊O得3年授權之對價(下稱權利金)
- 詎心靈海公司、人間天堂公司竟片面改稱系爭授權契約之授權代理期間僅2年,並先後於106年11月1日、同年月18日通知伊終止系爭代理業務,及系爭授權契約於同年月15日終止
- 心靈海公司、人間天堂公司片面終止系爭授權契約,應返還未履行之8.5個月權利金等情
- 爰依民法第179條、第226條規定,並於原審追加依民法第454條規定,求為擇一命心靈海公司、人間天堂公司給付897萬22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 二、
心靈海公司、人間天堂公司則以
- 與京丰盛公司締結系爭授權契約之人僅為心靈海公司,且雙方口頭約定授權京丰盛公司在臺灣地區代理招生授課2年
- 京丰盛公司先將招生收取之學費存入其名下特定帳戶,再由心靈海公司分次向京丰盛公司請款
- 嗣授權期間於106年7月31日屆滿後,雙方仍繼續合作,惟此屬不定期之授權合作關係,心靈海公司本可隨時終止授權,不因雙方曾經討論是否延長授權期間為3年,即得逕認系爭授權契約之授權期間為3年
- 京丰盛公司請求伊返還或賠償897萬2218元,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 三、
原審審理結果,以
- 系爭授權契約之權利金為3800萬元,京丰盛公司分別自105年1月5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匯款3000萬元予心靈海公司,又於106年6月1日、同年8月18日匯款800萬元予人間天堂公司
- 心靈海公司、人間天堂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於106年10月30日通知京丰盛公司自106年11月1日起終止授權及系爭代理業務,再於同年11月18日通知京丰盛公司自同年月15日起終止系爭代理業務,為兩造所不爭
- 依證人即介紹京丰盛公司代理上開業務之李O吉及京丰盛公司股東曾瓊薇之證述,暨參以兩造自承京丰盛公司係依心靈海公司指示匯款等語,堪認與京丰盛公司締結系爭授權契約之當事人應O為心靈海公司
- 心靈海公司、人間天堂公司於106年12月24日向京丰盛公司提出之終止授權協議書、終止授權補充協議書固記載當事人名義為人間天堂公司,惟兩造就所載內容未達成合意,難以上開書證推認系爭授權契約之當事人包括人間天堂公司
- 又心靈海公司係於106年7月31日以後,指示京丰盛公司於同年8月18日將最後一筆權利金300萬元匯予人間天堂公司,已在該公司指稱之授權期間經過後,顯違商業交易常情
- 再者,京丰盛公司、心靈海公司執行長沈建州與證人李O吉曾於106年3月2日召開臺灣總部討論會議,會中即提及:
- 「臺灣總部有成人及少年魂兩個板塊,3年可以收中心款:
- 期待臺灣總部成為一個樣版,成為放大器」等語,參以京丰盛公司於106年6月28日向心靈海公司發函表示:
- 系爭授權契約期間為3年,應至2018年7月31日等語後,心靈海公司執行長沈建州於106年7月5日、同年月6日向京丰盛公司股東分別覆稱:
- 「原本只有兩年能夠收招商費用,之所以同意3年前提是,諸位必須帶著感恩之心來成為各項運營政策的領頭羊,成為典範」、「對於全球總部直到去年有人提案可否從2年的招商與零售延伸到3年,總部提出除非諸位遵行地基與承諾,且大家必須成為決策與政策的火車頭且深度感恩來帶路示範,除非在此前提,何來之一開始什麼3年的承諾?」等語,足認心靈海公司原即承諾3年授權期間
- 證人李O吉雖證述系爭授權契約授權期間僅2年等語,與證人呂O燕之證述相違,要難採信
- 京丰盛公司以3800萬元之對價取得3年授權期間,惟心靈海公司提前於106年11月15日終止系爭授權契約,京丰盛公司得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心靈海公司返還終止後未履行授權期間8.5個月之權利金897萬2218元
- 惟其係請求心靈海公司、人間天堂公司共同給付上開金額,是其請求心靈海公司給付者,為448萬6109元
- 其餘依民法第226條、第454條規定請求部分,毋庸再為論斷
- 又京丰盛公司係依心靈海公司指示將款項匯至人間天堂公司,人間天堂公司非系爭授權契約之當事人,京丰盛公司自不得依民法第179條、第454條、第226條規定,請求人間天堂公司返還448萬6109元本息
- 從而,京丰盛公司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心靈海公司給付448萬6109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 並說明兩造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之理由,因而廢棄第一審所為駁回京丰盛公司請求心靈海公司給付448萬6109元本息之判決,改判如其請求,並駁回京丰盛公司其餘上訴,暨駁回其追加之訴
- 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 上訴論旨,徒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基礎無關或贅述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 末查,京丰盛公司係主張其匯款800萬元予人間天堂公司部分,與人間天堂公司有系爭授權契約關係,並依民法第179條、第454條、第226條規定,請求人間天堂公司給付448萬6109元本息,其於事實審之聲明或陳述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原審並就人間天堂公司是否為系爭授權契約之當事人,令兩造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並無違反闡明義務可言
- 又京丰盛公司主張:
- 其依心靈海公司指示匯款予人間天堂公司,係屬第三人利益契約關係、暨人間天堂公司與心靈海公司就應返還之權利金,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云云,係在第三審提出之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不得審酌,併予敘明
- 據上論結
- ,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民法第179條、第226條規定
法條
- 一、 理由 | 本件上訴人甲OO(下稱京丰盛公司)主張
- 三、 理由
- 民法第226條
- 民法第454條
- 民法第179條
- 民法第454條
- 民法第226條
- 民法第179條
- 民法第179條
- 民法第454條
- 民法第226條
- 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
-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 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