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
系爭行為|
系爭和解契約|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上訴人主張
- 被上訴人明知訴外人許O瑜為伊O配偶,竟與許O瑜為性行為(下稱系爭行為),許O瑜因而於民國109年6月18日產子
- 被上訴人所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等情
-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關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提起上訴
- 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載)
- 上訴聲明為: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下列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
- (二)被上訴人應O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
被上訴人則以
- 兩造就伊O系爭行為,於109年2月12日簽立和解契約(下稱系爭和解契約),約定由伊O償上訴人80萬元
- 伊已於同年3月3日給付上訴人30萬元,並依原O院109年度訴字第934號判決(下稱另案判決)賠償上訴人50萬元違約金,上訴人不得就系爭行為再請求伊O償等語,資為抗辯
- 三、
並有戶口名簿在卷可參,堪信為真正
- 上訴人與許O瑜於96年4月15日結婚,於109年2月18日離婚
- 被上訴人於許O瑜上開婚姻關係存續中為系爭行為,許O瑜因而於109年6月18日產子
- 兩造就系爭行為於109年2月12日簽立系爭和解契約,被上訴人已依約於同年3月3日給付第1期款30萬元予上訴人
- 嗣被上訴人未依約給付第2期款50萬元,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給付第2期款50萬元及賠償50萬元違約金,經另案判決上訴人得依系爭和解契約第5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50萬元違約金確定
- 被上訴人於109年9月21日依另案判決給付上訴人51萬0,861元,其中1萬0,861元為該判決應付之利息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4至65頁),並有戶口名簿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0頁),堪信為真正
- 四、
為被上訴人以前開情詞所否認,經查
-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O償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為被上訴人以前開情詞所否認
- 經查:
- (一)
僅法院不得為與該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而已
- 按原O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O和解時,屬認定性質,當事人非不得依原O之法律關係訴請給付,法院僅不得為與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
- 審諸系爭和解契約所載:
- 立和解書人乙○(以下簡稱甲方),甲○○(以下簡稱乙方),甲方慚愧對乙方家庭發生通姦罪、妨害家庭、侵害乙方配偶權等行為,與許O瑜小姐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並導致懷孕,感謝乙方大德大量,同意達成和解,訂立條件如下:
- 第一條:
- 對於乙方所受相關損害,甲方願賠償乙方80萬元整
- 於和解書簽立時第一次支付款項30萬元整,餘款50萬元需於今年度5月底前支付完成等內容(見原審卷第30-2頁)以考,足認被上訴人係因系爭行為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配偶權,與上訴人成O以80萬元為賠償金額之和解,屬認定之性質,可以確定,則上訴人就被上訴人之系爭行為,非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僅法院不得為與該和解結果相反之認定而已
- (二)
請求被上訴人賠償50萬元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無據
- 參諸兩造成O80萬元為賠償金額之系爭和解契約後,被上僅依約於109年3月3日給付第1期款30萬元予上訴人(見上三所示)
- 嗣被上訴人未依約給付第2期款50萬元,經上訴人依系爭和解契約第1條約定訴請被上訴人給付該第2期款50萬元,業據另案判決駁回上訴人該部分請求(見原審卷第175頁)確定
- 基此可知,上訴人已不得再依系爭和解契約請求和解金額,亦即被上訴人原O該和解結果應O償第2期款之債務已不存在
- 依上O一)說明,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50萬元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無據
- 五、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 原審關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尚無二致,應予維持
-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六、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 七、
判決如主文
-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 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民法第184條第1項
- 民法第195條第3項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民法第184條第1項
- 民法第195條第3項
-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
- 七、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