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一、
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O兩造於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4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 二、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310,000元,借款期間為7年,借款利息按原告定儲O率指數加計15.9%計算(即16.99%,計算式:
- 1.09%+15.9%=16.99%),被告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按期攤還本息,若遲延清償本金或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違約金,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
- 詎被告至108年10月9日止尚欠2,437,862元(含本金2,282,066元、利息154,696元、違約金1,100元)未按期給付等情
-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 被告應給付原告2,437,862元
- 二、
被告則以:
- (一)
本件請待上開更生事件告一段落後再行開庭
- 被告有關其債務問題,業向臺灣花O地方法院(下稱花O地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案號為該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本件請待上開更生事件告一段落後再行開庭
- (二)
上述遲O原因為當時提出前置協商,過程O長未果
- 原告主張本件借款被告僅依約繳納2期,並非實在,蓋被告有繳納第3期款項,僅係遲O,被告嗣後致電原告人員,經原告人員告知因遲O,故所繳納4萬多元款項全數係繳納利息,上述遲O原因為當時提出前置協商,過程O長未果
- (三)
應負部分的責任
- 本件借款係因被告先前於107年間向原告信用貸款1,200,000元左右,還款1年後,接到原告推銷信O產品電話,遭勸說多次後,被告因父親中風住院,沉重開銷要支付故同意原告試算,原告告知得核貸2,310,000元給原O有高負債之被告,貸款金額除代償原在原告之信O,另用以支付其他民間及朋友借款及被告父親之醫療費用
- 原告明知被告負債比已經超過銀行公會負債比22倍,卻又借被告高額貸款,間接造成被告無法還款,應負部分的責任
- (四)
如果利率能夠降至5%,被告方能清償
- 本件利息利率過高,如果利率能夠降至5%,被告方能清償
- (五)
被告以前詞置辯,並聲明
- 1、原告之訴駁回
-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
經查:
- (一)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O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借款往來明細、定儲O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7頁),核屬相O,且就上開借款之金額、過程O契約之內容均為被告所未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二)
被告此節所辯並非可採
- 另按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
- 被告固抗辯稱有關其債務責任,已向花O地院依前揭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而請求延期開庭云云
- 然就此節,本院業依職權於110年9月27日電詢花O地院,經該院承辦股書記官稱110年9月30日行調查程序,尚未裁定等語,有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且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查得花O地院裁定被告開始更生
- 是本件自無前揭規定適用,被告此節所辯並非可採
- (三)
均未舉反證以實其說,亦無可採
- 被告另抗辯其有清償系爭債務第3期款項,原告同意核貸本件借款原告應負部分責任,利息過高O云,被告均僅空言抗辯,均未舉反證以實其說,亦無可採
- (四)
有理由准許
-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
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 五、
訴訟費用
-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 請求
- 清償借款
-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二)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經查 | 原告主張
- 五、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