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部分:
- 一、
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 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二、
核與前揭規定相O,應予准許
- 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O原告起訴時聲明: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萬9,596元,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9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嗣於110年10月8日具狀更正聲明違約金部分為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本院卷第39頁),此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核與前揭規定相O,應予准許
- 二、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部分:
- 一、
原告起訴主張:
- ㈠
期滿按原借據約定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 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並簽訂「原O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07年1月24日起至114年1月24日止,並自107年1月24日起,每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平均攤還,每期攤還金額依年金法計算,利息部分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125%機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基準利率為週年利率0.845%,本件請求週年利率即為0.97%】
- 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嗣於108年10月2日被告簽立契據變更契約,約定寬限期限自108年10月至109年9月止,寬限期內按月繳息,期滿按原借據約定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 ㈡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 原告復針對原O民族委員會辦理因應O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方案免息措施,提供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利息免息,並自111年7月1日起恢復原O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原承作利率
- 換言之,被告縱使免息至111年6月30日,仍應按契約自109年10月起按月攤還本金,詎被告自109年10月起即未依約攤還本金,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款之約定,上開借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76萬9,596元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97%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 ㈢
爰聲明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得心證之理由:
- ㈠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O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O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原告110年2月20日、6月23日函文、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7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O,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㈡
有理由准許
- 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
- O原告請求之利息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即110年10月20日雖尚未屆期,但被告既有違約之事實,應認原告有預為請求被告給付之必要,依上揭規定,原告得提起之
- 從而,原告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
訴訟費用
- 請求
- 清償借款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㈡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原告起訴主張
- ㈠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得心證之理由 | 原告主張
- 民法第478條前段
- 民法第233條第1項
- 民法第250條第1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得心證之理由 | 原告主張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得心證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