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
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
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
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
- 被告應將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主文
- 一、被告應將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本件被告甲OO、丙OO、丁OO、戊OO、庚OO、辛OO、壬OO、葵OO、10OO、蔡O宏,經合法通知
- 另被告蔡O中在監執行中,具狀陳明放棄到庭辯論,有聲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9至115頁),則其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事項
- 一、
原告主張
- 民國64年間原告(台北慈安宮)購買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房屋及坐落基地(下分別稱系爭2、4、6號房地,系爭2號房地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慈安宮廟體根據地,惟因當時宮廟無法登記為所有權人,故與上開房地之原O有權人間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由各原O有權人擔任出名人
- 嗣原告於105年間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後,系爭4號、6號房地及系爭2號房地其中權利範圍2/3,均已移轉登記返還原告,餘系爭2號房地之權利範圍1/3尚未返還原告
- 而此部分之借名登記契約原出名人已死亡,被告則為其繼承人
- 是爰以起訴狀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2號房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3予原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
被告己OO、乙OO、蔡O中答辯
- 對原告主張不爭執等語
- 被告甲OO、丙OO、丁OO、戊OO、庚OO、辛OO、壬OO、葵OO、10OO、蔡O宏,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得心證之理由:
- ㈠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房屋稅籍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書、系爭2號房地之土地、建物謄本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7至22頁、第29至41頁)
- 復為被告己OO、乙OO、蔡O中所不爭執
- 其餘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 則據上而論,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㈡
即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而無探究必要
-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O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O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參照)
- 再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
- 準此,借名者得隨時終止具委任性質之借名登記契約,而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時,出名者應將其因借名登記契約所取得之權利移轉於借名者
- O兩造間就系爭2號房地權利範圍1/3有借名登記契約,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堪認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業已終止,則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2號房地權利範圍1/3移轉登記予原告,自屬有據
- 另本院既已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准許原告請求,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請求是否有理由,即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而無探究必要
- 四、
有理由准許
-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 本件審酌本件案情及原告當庭表示請求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乙節,爰判命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請求
-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
- 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
- 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
- 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
- 被告應將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一、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民法第541條第2項
- 民法第179條
- 民法第767條第1項
- ㈠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得心證之理由 | 原告主張
- ㈡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得心證之理由 | 原告主張
- 民法第529條
- 民法第549條第1項
- 民法第541條第2項
- 民法第541條第2項
- 民法第541條第2項
- 民法第179條
- 民法第767條第1項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參照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事項 | 得心證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