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
主文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一、
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 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第2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 二、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被告甲OO(下稱棨楊餐飲)於民國109年6月17日邀同被告黃怡欣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7日起至112年6月17日止,約定應O每月17日還本付息,在借用期限内一次撥貸,不得循環動用,借款利率按墊付日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週年利率1.5%減個別加碼年率0.5%機動計收,自110年3月28日起至契約止日改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1.055個百分點機動計息,本借款動用1年内按原借據約定利率補貼0.845%浮動(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0.845%)借款利息,倘被告棨楊餐飲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廷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内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如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 兩造並約定如被告棨楊餐飲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 詎被告棨楊餐飲未依約清償本息,僅繳納本息至110年2月17日止,經原告催告清償,未獲置理,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於110年8月18日將貸款轉列催收款項,被告棨楊公司迄尚欠本金155萬6,3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 又被告黃怡欣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 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 三、
有理由准許
-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催告函、放款利率查詢3紙等件影本為證
- 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
訴訟費用
- 請求
- 清償借款
-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