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1,494元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部分:
- 一、
故本院有管轄權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24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3、31、40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 二、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 O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3項原為: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萬7,685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99%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9月25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第3項為:
- 「被告應給付原告37萬7,685元,及95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99%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依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月為1期,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見本院卷第113至114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部分:
- 一、
原告主張:
- ㈠
現金卡
- 被告於91年間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帳號:
- 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被告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並約定如借款人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請求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20%計算之延滯利息,嗣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於104年9月1日修正施行,故後續利息以週年利率15%計算
-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自發卡日起至94年12月28日起止,消費記帳尚餘47萬2,529元及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欠款
- ㈡
信用卡
- 被告於91年6月18日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消費(卡號:
- 00000000000000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嗣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於104年9月1日修正施行,故後續利息以週年利率15%計算
- 被告自發卡日起至95年4月27日止,消費記帳尚餘本金20萬6,708元及利息未為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 ㈢
信用貸款
- 被告於94年12月1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帳號:
- 0000000000000000),借款金額38萬7,639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13日起至101年12月13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定儲O數利率加計6.07%計算利息(被告最後1次繳款時適用定儲O率指數為1.92%,則本件應適用利率為7.99%,計算式:
- 6.07%+1.92%=7.99%),並約定本息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詎被告最後一次繳款為95年2月間,其後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37萬7,68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欠款
-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 ㈣
並聲明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有理由准許
-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YouBe歷史交易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務查詢明細、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定儲O率指數對照表、信用貸款帳務查詢明細、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
訴訟費用
- 請求
-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 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民事訴訟法第24條
- 民事訴訟法第17條
- 民事訴訟法第26條
- 民事訴訟法第24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3項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3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㈠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原告主張
- ㈡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原告主張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