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500元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部分:
- 一、
故本院有管轄權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之貸款契約書第23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1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 二、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部分:
- 一、
原告主張
- 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約定被告自106年4月5日起至111年4月5日止得向原告借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並約定首次動用後,如借款人償還部分或全部本金,可於已償還後恢復之借款額度範圍內,向原告再次申請動用,再次動用之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分期期數將載明於寄送之撥款通知書中,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被告於106年4月5日向原告首次動用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4月5日起至110年4月5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並以週年利率6%計息
- 嗣於107年2月13日以分次動用條款,向原告借款1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2月13日起至111年2月5日止,分48期清償完畢,並以週年利率8%計息
- 詎被告就上開2筆借款均自109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積欠本金51萬1,256元、7萬9,2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 並聲明:
- 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有理由准許
-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卡友貸還款交易紀錄、撥款通知書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
訴訟費用
- 請求
- 清償借款
- 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