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部分:
- 一、
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 O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會員總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條款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 二、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部分
- 一、
原告主張
- 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
- 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如遲誤繳款期限或未付清上開金額,除應按循環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次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 詎至110年7月5日止,被告尚餘帳款65萬8,629元(本金為64萬9,335元,利息等為9,2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信用卡會員總約定條款第23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 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美國運通信用白金卡申請表、美國運通信用卡月結單、欠款資料、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總約定條款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38頁),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 四、
有理由准許
-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
訴訟費用
- 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六、
訴訟費用
- 請求
-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一、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三、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原告主張
- 六、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