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零玖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一、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 查依乙OO(下稱日盛銀行)與被告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
- 二、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起訴主張:
- ㈠
被告於民國92年7月3日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
- 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以上之款項,剩餘未付款項則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按週年利率20%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並依未結清金額繳付約定之違約金
- 又按104年2月4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改以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96年11月9日止共計新臺幣(下同)187,709元未清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所有未償還之款項暨其利息
- ㈡
應即清償上開所有未償還之款項暨其利息,違約金
- 被告於93年3月26日向原告申請消費性貸款,經核准撥貸48萬元,約定利息依年利率9.99%計算,借款期間自93年3月26日起至100年3月26日,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96年11月9日止共計321,829元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第1項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所有未償還之款項暨其利息、違約金
- ㈢
如主文第1,2項所示
- 嗣被告於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原告就其中之信用卡款220,883元及信用貸款378,706元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6月起,分120期,利率0%,每月10日清償4萬7,872元,至全部清償為止
- 惟被告僅繳息至96年12月9日止,即未再依協議書清償,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且上開債務回復原契約約定,依上開㈠㈡所述,被告尚欠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 並聲明:
- 如主文第1、2項所示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有理由准許
-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號基本資料查詢、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查詢(自訂利率)、帳務組成明細表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
訴訟費用
- 請求
-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 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零玖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玖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㈠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起訴主張
- ㈡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起訴主張
- ㈢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起訴主張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