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48條、第369條、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
系爭房地|
系爭買賣契約|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乙OO(下稱乙OO)主張
- 伊向上訴人即原審被告甲OO(下稱甲OO)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房O(下稱系爭房O),並簽立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其中定金20萬元、備證款30萬元、完稅款245萬元,交屋款85萬元
- 伊已依約給付買賣價金共計295萬元,僅餘交屋款85萬元於過戶完成後交屋時給付,惟甲OO收訖295萬元買賣價金後,竟拒絕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系爭房O業經訴外人鄭O薇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38420號強制執行在案,系爭房O鑑定價額為544萬8,000元,如甲OO給付不能,扣除餘款85萬元,則應賠償伊459萬8,000元等情
- 爰依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48條、第369條、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求為判命甲OO應將系爭房O移轉登記與伊,如甲OO給付不能,應給付459萬8,000元
- 甲OO應於系爭房O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伊給付85萬元同時,將系爭房屋遷讓交付伊之判決(原審為乙OO部分敗訴之判決,兩造就其敗訴部分,分別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 並上訴聲明:
-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乙OO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 ㈡上廢棄部分,甲OO應於系爭房O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付不能時,給付乙OO459萬8,000元
- 對甲OO上訴之答辯聲明:
- 上訴駁回
- 二、
甲OO則以
- 范O瑜同時受理兩造委託簽訂系爭買賣契約,違反雙方代理而無效
- 且伊未以書面委任范O瑜處理有關不動產物權移轉與買賣等事項,委任事務處理之授權,未依法定方式而為無效
- 又伊授權范O瑜代刻印章,僅限於查詢自用住宅與房屋現值事宜,其蓋用於系爭契約上,系爭契約自不成O
- 況系爭買賣契約業經乙OO於108年11月12日以LINE通訊軟體通知,限伊3日內返還295萬元及所有已支出之稅費及費用,經伊O同年11月13日上午11點24分同意而合意解除,是乙OO請求伊將系爭房O移轉登記至其名下,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 並上訴聲明:
- ㈠原判決關於主文第1項、第2項所命甲OO應為系爭房O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為遷讓交付之同時履行等部分,及各該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部分均廢棄
- ㈡上廢棄部分,乙OO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 對乙OO上訴之答辯聲明:
- 上訴駁回
-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 ㈠
並約定「登記名義人屆時指定」
- 訴外人陳O堂於108年10月23日給付定金20萬元予甲OO,表示願以380萬元訂購其所有之系爭房O,雙方並簽立「買賣方定金O款憑證」,約定於108年10月25日至指定代書范O瑜事務所另簽立系爭買賣契約,並約定「登記名義人屆時指定」(見原審補字卷第30頁)
- ㈡
僅剩餘交屋款85萬元尚未給付
- 陳O堂以其子乙OO名義與甲OO就系爭房O另簽立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為380萬元,其中定金20萬元、備證款30萬元、完稅款245萬元,交屋款85萬元,契約內容詳如原審補字卷第31至34頁契約書所示
- 乙OO已依系爭買賣契約交付295萬元與甲OO,僅剩餘交屋款85萬元尚未給付(見原審補字卷第37至41頁)
- ㈢
系爭房O現仍登記於甲OO名下
- 地政士范O瑜於108年11月6日就系爭房O辦理買賣過戶與乙OO事宜,向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下稱東南地政所)申請登記,經東南地政所以108年普字第125870號受理在案,惟因甲OO未提出系爭房O所有權狀正本,經東南地政所駁回,系爭房O現仍登記於甲OO名下(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
- ㈣
范O瑜於108年11月12日夜間10時20分傳送LINE訊息予甲OO
- 「我今天晚上有去找買方了[,]買方限您三日內返還295萬房款及所有已支出之稅費及費用[,]這樁買賣即結束」,甲OO於翌日即13日覆稱:
- 「我已委(託)任O主教互助社土地代書鄭O書,請妳上午與他聯絡……」(見原審卷第69頁)
- ㈤
上開信函互經兩造收受
- 甲OO以108年11月14日臺南東門郵局第192號存證信函,通知乙OO、副知范O瑜,兩方就系爭房O買賣「解O事宜業經雙方代理人范O瑜於108年11月12日夜晚聯絡解O在案,聲稱已與台端談O解O並限本人三日内返還295萬元及所有已支出之稅費及費用這樁買賣即告結束,本人隔日即刻允諾解O,並提供代理人鄭O書聯絡電話,然卻未獲聯絡,為此特再以此函通知台端迅與我代理人商O解O後續事宜」等旨(見原審卷第81頁)
- 乙OO及范O瑜則於同年11月20日分別以臺南東城郵局第189、190號存證信函,函覆甲OO:
- 系爭買賣買方共計支付295萬元,僅餘尾款85萬元,幾經電催仍未置理,「11月6日晚間賣方有LINE明日匯還所有已發生款項,又於11月9&11日的邀約不克前往為由,顯然有詐編之嫌
- 范O瑜情急之下11月12日深夜用LINE稱限三日內立即匯還已付購屋款這樁買賣即結束,來誘賣方出面說明不交付權狀之由而已,並不表示本件買賣結束
- 」,請求甲OO交付權狀以憑辦理過戶,否則依約認定為違約並追訴請求返還定金O違約金O利息與一切稅費等損害賠償(見原審卷第85至88頁),上開信函互經兩造收受
- ㈥
經執行法院於108年11月27日就系爭房O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假處分登記在案
- 乙OO對系爭房O聲請假處分,經臺南地院以108年度裁全字第54號裁定,准乙OO以82萬元為甲OO供擔保後,得對系爭房O為假處分,旋依所命提供擔保金聲請假處分執行,經執行法院於108年11月27日就系爭房O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假處分登記在案(見原審卷第89至90頁,本院卷第61至63頁)
- ㈦
上開抵押權設定於108年12月18日因清償而塗銷登記在案
- 系爭房O分別於108年4月29日、同年5月14日設定90萬元、264萬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林O毅,上開抵押權設定於108年12月18日因清償而塗銷登記在案(見原審補字卷第17至27頁,原審卷第23至25頁)
- ㈧
和解或撤回前停止執行在案
- 系爭房O經訴外人鄭O薇聲請強制執行,並由執行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38420號強制執行在案,經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定,系爭房O鑑定總價額為544萬8,000元
- 乙OO對鄭O薇、林O毅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臺南地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027號,下稱另案),並聲請臺南地院以109年度南簡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命乙OO供擔保後,上開執行程序應於前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執行在案(見原審卷第171至175頁)
- ㈨
內容形式上為真正
- 卷內所附其餘LINE及簡O訊息截影,內容形式上為真正(見原審卷第67、71、75、91至107頁)
- 四、
兩造爭執之事項
- 五、
得心證之理由:
- ㈠
甲OO抗辯系爭買賣契約已於108年11月13日經兩造合意解除,有無理由
- 甲OO抗辯系爭買賣契約已於108年11月13日經兩造合意解除,有無理由?
- ⒈
系爭房O現仍登記於甲OO名下之事實,均堪認定
- 查,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㈡、㈢所示,訴外人陳O堂於108年10月23日給付定金20萬元予甲OO,表示願以380萬元訂購其所有之系爭房O,雙方並簽立「買賣方定金O款憑證」,約定於108年10月25日至指定代書范O瑜事務所另簽立系爭買賣契約,並約定「登記名義人屆時指定」
- 陳O堂以其子乙OO名義與甲OO就系爭房O另簽立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為380萬元,其中定金20萬元、備證款30萬元、完稅款245萬元,交屋款85萬元,契約內容詳如原審補字卷第31至34頁契約書所示,乙OO已依系爭買賣契約交付295萬元與甲OO,僅剩餘交屋款85萬元尚未給付
- 代書范O瑜於108年11月6日就系爭房O辦理買賣過戶與乙OO事宜,向東南地政所申請登記,經該地政所以108年普字第125870號受理在案,惟因甲OO未提出系爭房O所有權狀正本,經東南地政所駁回,系爭房O現仍登記於甲OO名下之事實,均堪認定
- ⒉
甲OO雖抗辯
- 范O瑜串通陳O堂,乘其急迫、輕率無經驗,以虛偽之事實使其陷於錯誤而為出售系爭房O之意思表示,惟其僅片面為上開之爭執,並未提出積極證據以為證明,自難逕採,是兩造已就系爭房O成O買賣契約,應互負履約義務之事實,堪認無訛
- ⒊
甲OO又抗辯
- 范O瑜同時受理兩造委託簽訂系爭買賣契約,違反雙方代理而無效乙節,並引用范O瑜於另案證言及錄音光碟與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382至388、316至369頁),經查:
- ⑴
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 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㈡所示,訴外人陳O堂於108年10月23日給付定金20萬元予甲OO,表示願以380萬元訂購其所有之系爭房O,雙方並簽立「買賣方定金O款憑證」,約定於108年10月25日至指定代書范O瑜事務所另簽立系爭買賣契約,並約定「登記名義人屆時指定」
- 陳O堂以其子乙OO名義與甲OO就系爭房O另簽立系爭買賣契約,約定買賣總價為380萬元,其中定金20萬元、備證款30萬元、完稅款245萬元,交屋款85萬元,契約內容詳如原審補字卷第31至34頁契約書所示,乙OO已依系爭買賣契約交付295萬元與甲OO,僅剩餘交屋款85萬元尚未給付,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 ⑵
參以證人范O瑜於本院證述
- 「(請求提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原審補字卷第30頁》買賣合約是不是你辦理的?)是
- (簽合約的時候,出賣人甲OO與買受人乙OO是否都有在場?)當天甲OO有在場,買方是由代理人陳O堂在場
- (甲OO的章何人蓋O?)我當著他們的面蓋O
- (所以甲OO當場有看到你在蓋O?)有
- (買賣價金是否均已付清?)是每個階段付,現在是到最後尾款85萬,其餘都付清了
- (這份買賣契約為何O來沒有繼續履行?)因為權狀沒有交,我也一直追,從10/31以後就見不到人了
- (誰權狀沒有交?)賣方
- (為何O方沒有交權狀?)這個我不清楚
- (是不是因為不想賣?)不會啊,當天是很高興的到我事務所,他10/6就跟我說要賣,到10/23買賣雙方就在我事務所談價格
- (是不是事後不想賣了?)後來到11/6甲OO就告訴我要我立即停止所有的動作
- (乙OO這邊有同意不買了嗎?)沒有
- 甲OO跟我說她不賣了,我說我沒有權利決定,要你們買賣雙方當面瞭解
- ……(買賣過程O,你擔任的角色是一般代書作業?)對,只是代理幫他們過戶
- (你的代理權只是雙方買賣成O後,後續的履約行為嗎?)沒錯
- (在這個買賣契約中,你不認為你是雙方的代理人?)沒有這個事情
- (辦理這個案件你跟雙方收多少費用?)原本是收1萬元,現在連1萬元都沒有
- (就是一般代書的價格,並沒有其他的收費?)沒錯
- ……(《請求提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這份買賣契約書是否就是你原審作證時提過的私契?)是
- (契約內容是你擬的?)是
- (你之前作證稱,這張私契兩邊都O你一個人先蓋O的,是否如此?)不是
- (印章不是你蓋O?)是我蓋O,我在買賣雙方面前蓋O
- ……(你剛才稱簽約的時候你在現場,你們是幾號簽約?)23日簽立訂金契約
- (簽約多久之後才簽買賣契約?)25日
- (《請求提示原審卷第55頁(證物2)買賣方訂金O款憑證》上O記載陳O堂向甲OO訂購房屋,簽這份訂金契約時你是否在場?)我們代書是一定要在場
- ……(登記名義人是乙OO,買的人是陳O堂?)不是陳O堂只是代理簽約而以,買的人是乙OO
- ……(請求提示上O1《本院卷第144頁》10/24之後,你後續跟甲OO還有無對話?)應O有
- 10/24賣方有跟我聯絡會帶,意思是明天會帶身分證影本、印O章、印O證明到我事務所
- (所以賣方確實了解自己在做什麼,也願意配合交出印O證明?)10/25日早上我就當著她的面簽收了,身分證影本、印O章、印O證明,也當她的面蓋了公契、私契
- ……」乙節(見本院卷第193至195、199至202頁)
- ⑶
范O瑜於另案證稱
- 「(有無參與原告與甲OO間關於東區○○段000、000之1地號土地及坐落其上000建號建物之買賣?)甲OO在去年10月6日跟我說她有房子要賣,她要跟民間借款,我就介紹被告林O毅給她認識,我有介紹幾組客人給甲OO,只有原告有意願,甲OO考慮蠻久,108年10月23日就約買賣雙方到我的事務所,他們自己談所有事項包含價錢,談O了,我只是代筆過戶
- (契約書上的簽名是否都O你本人簽名蓋O?)是,在簽約當下,我問甲OO除了謄本上O295萬的設定貸款以外,有無其他債務,甲OO說沒有,只有謄本上的295萬,我再次問她,她也確認沒有,他們講好價錢是380萬,我問雙方是否履約保證,甲OO因為有民間貸款,希望儘速辦完,可以減少利息支出,買方也同意,所以沒有做履約保
- ……(23日當天有何人在事務所?)有買賣雙方在事務所,這個案件沒有經過仲介,也沒有仲介費用,所以我把房屋狀況問的非常清楚,私契是我先蓋O給他們看,訂金那張買賣雙方所有事情都清清楚楚,私契内容是根據訂金憑證那張
- ……(上O兩顆印章是否你幫雙方刻的印章?)是,我有跟賣方講要幫她刻方便章,她有答應
- 」(見本院卷第382至385頁)
- ⑷
違反雙方代理乙節,應不足採
- 依上,系爭買賣契約,係甲OO與乙OO之代理人陳O堂,就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價金等必要之點,均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所簽訂,契約成O後,兩造並已依約履行,乙OO僅餘交屋款85萬元尚未給付,范O瑜於本件買賣乃立於代書之地位及角色,並未代理任何一方當事人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實無同時受理兩造委託簽訂系爭買賣契約,違反雙方代理而無效之情形
- 至甲OO所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見本院卷第316至369頁),亦難證明范O瑜同時受兩造委託簽訂系爭買賣契約而違反雙方代理之情形
- 是甲OO抗辯:
- 范O瑜代理雙方簽訂系爭買賣契約,違反雙方代理乙節,應不足採
- ⒋
甲OO另抗辯
- 伊未以書面委任范O瑜處理有關不動產物權移轉與買賣等事項,委任事務處理之授權,未依法定方式而為無效乙節,經查:
- ⑴
仍無委任須以書面為之之適用
- 按依民法第531條規定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O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O文字為之,係指處理委任之事務,須為法律行為,而此依委任處理事務之法律行為,法律上明定應O文字為之
- 在買賣不動產之情形,若所受委任之事務,非為移轉之物權行為,僅為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縱受任人以自己名義為委任人買受不動產後,依委任內容,須將該買受之不動產物權辦理移轉登記與委任人,仍無委任須以書面為之之適用
- ⑵
未依法定方式而為無效乙節,亦無可取
- 查,系爭買賣契約之訂立,兩造並未委任范O瑜代理為之,業如前述,且兩造間有爭執者乃系爭買賣契約之成O與否及其效力,則甲OO與范O瑜間縱有委任關係存在,然此部分受委任之事務,僅為系爭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而非移轉系爭房O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亦即非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O文字(書面)為之者,並無民法第531條規定,其委任契約應O文字(書面)為之情形
- 則甲OO辯以:
- 伊未以書面委任范O瑜處理有關不動產物權移轉與買賣等事項,委任事務處理之授權,未依法定方式而為無效乙節,亦無可取
- ⒌
甲OO再抗辯
- 伊授權范O瑜代刻印章,僅限於查詢自用住宅與房屋現值事宜,其蓋用於系爭買賣契約上,系爭買賣契約自不成O乙節,固據其提出LINE訊息截影並引用范O瑜於另案證言為證(見本院卷第140頁,本院卷第382至388頁)
- 經查:
- 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買賣雙方就買賣之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買賣契約即為成O
- 兩造就系爭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即系爭房O、總價款、付款條件、移轉所有權及交付標的物等內容,已有合意,顯已就系爭買賣契約重要交易事項即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兩造間之系爭買賣契約即已成O,業如前述
- 至於買賣方定金O款憑證、系爭買賣契約,僅為契約證明文件,是否兩造及其代理人親自簽名或蓋O,並不影響系爭買賣契約之效力
- 況系爭買賣契約上「甲OO」之印章,乃甲OO為於件買賣授權范O瑜代刻,而系爭買賣契約書確實有簽署,為甲OO所自承
- 而依范O瑜之前開於本院及另案之證述觀之,范O瑜係於上開簽立系爭買賣契約時,在甲OO與乙OO代理人陳O堂前用印於系爭買賣契約之上,甲OO在場並無反對之意,自難認范O瑜有擅蓋其印章於系爭買賣契約之情形
- 甲OO前開所辯,亦不可採
- ⒍
甲OO另抗辯
- 乙OO於108年11月12日22時20分許,向伊O出解O,伊已於翌日即11月13日11時24分回覆同意其要求,系爭買賣契約已於108年11月13日經兩造合意解除乙節,並提出LINE及簡O訊息截影(見原審卷第67至71、75、91至107頁,本院卷第141至148頁),及舉證人范O瑜、鄭O仁之證言為證,經查:
- ⑴
甲OO自應就其上開有利於己之抗辯事實,負舉證責任
- 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O或默示,契約即為成O
-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民法第153條第1項、第15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是契約成O後,契約當事人即應O契約之拘束,並得主張權利及互負履約義務,除有法律規定得以解除、或因意思表示錯誤等原因得以撤銷、或因法定終止事由發生、或因雙方合意終止而無須履約外,契約當事人自應O契約拘束並予履行
- 準此,兩造既已簽立系爭買賣契約,雙方即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履行,而甲OO抗辯系爭契約因乙OO提出解O之要求,經其同意而解除乙節,既為乙OO所否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甲OO自應就其上開有利於己之抗辯事實,負舉證責任
- ⑵
經查:
- ①
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㈣所示,范O瑜於108年11月12日22時20分許傳LINE訊息向甲OO表示
- 「我今天晚上有去找買方(指乙OO)了[,]買方限您3日內返還295萬房款及所有已支出之稅費及費用[,]這樁買賣即結束
- 」,甲OO於翌日(11月13日)LINE訊息覆稱:
- 「我已委(託)任O主教互助社土地代書鄭O書,請妳上午與他聯絡鄭O書……」等語(見原審卷第69頁)
- 甲OO並於108年11月14日傳LINE訊息向范O瑜表示:
- 「11月13日上午九點多已回應妳有關房O買賣契約解除事宜皆委由鄭O書處理
- 乙OO設定的295萬等抵押權設定登記完畢後,即可辦理買賣解除契約,鄭O書會幫我匯款給乙OO
- 」(見本院卷第142頁),范O瑜於同日LINE訊息覆稱:
- 「我只能幫你傳話喔,其他買房價金還有一些稅費啊費用啊,你還是要坐下來跟買方協商喔,你要告訴我時間,我才能幫你約時間」(見本院卷第144頁)
- 故由上開對話可知,乙OO係透過范O瑜向甲OO表示,如於3日返還295萬元及已支出之稅費、費用等,即同意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應為附條件同意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非屬要約之性質
- 況甲OO上開回覆之內容,僅要求范O瑜向另一鄭O書(即鄭O仁)聯絡,文字中並未有任何同意之意思,且甲OO亦未依乙OO提出之條件,於3日內返還295萬元及其他稅費及費用予乙OO,尚難認已達成解除系爭契約之合意
- ②
又依證人范O瑜於本院證稱
- 「……(這份買賣契約為何O來沒有繼續履行?)因為權狀沒有交,我也一直追,從10/31以後就見不到人了
- (誰權狀沒有交?)賣方
- (為何O方沒有交權狀?)這個我不清楚
- ……(是不是事後不想賣了?)後來到11/6甲OO就告訴我要我立即停止所有的動作
- (乙OO這邊有同意不買了嗎?)沒有
- 甲OO跟我說她不賣了,我說我沒有權利決定,要你們買賣雙方當面瞭解
- (甲OO是否有委託鄭O仁代書跟你談終止契約的事情?)沒有很清楚,但我們有電話聯絡
- (有談到契約如何終止?)沒有
- (雙方沒有達成合約終止的協議?)沒有
- ……(按照你所述,原本買賣很順利,但買方知道賣方突然不交權狀,對你是什麼態度?)我說要約雙方見面,之後買方也一直給我壓力,跟我說這麼簡單的事情,為何O到最後連權狀都沒有交出來,我說我有一直在追
- (買方有無說過,假如你沒有把這件事情處理好,要執行你的資產?)有啊
- (你11月14日發的LINE訊息,是在買方給你的壓力下去表示的嗎?)對,沒錯,我有打電話給買方,我說你們買賣雙方都要出來,且我要追權狀
- (你在傳LINE訊息的時候,只有跟買方說,你要逼她把權狀交出來
- )對,沒錯
- (所以買方並沒有告訴你他不買了?)沒有
- (你傳完LINE之後,你有無跟鄭O仁代書聯絡?)有
- (討論什麼事情?)我希望買賣雙方都要出來
- (後續你跟鄭O仁代書聯絡的內容買方是否知道?)我有約略跟他說
- (買方的態度如何O)買方的意思就是按照履約執行
- (買方還是想買?)對
- (所以你跟鄭O仁的磋商是無效的?)對,只有買賣雙方本人才有權利決定
- (你的意思,你後續跟鄭O仁代書討論的事情沒有經過買方的同意?是你個人基於想解決這件事情跟鄭O書討論?)對
- 大致上是這樣
- ……(甲OO不拿出權狀,你有無問為什麼?)她就說她不賣了,我說你已經簽約了,就應O履約
- 當天給最後一筆費用的時候,我事前有告訴她請她帶三張權狀過來
- ……(事後甲OO說不買了之後,鄭O仁代書有無跟你聯絡?)有
- (聯絡時間大概持續多久?)約1個多月
- (針對後續如何處理聯絡了約1個月?)對
- (有無互相傳送訊息?)有
- (當初有無談到解O之後金額的項目?)這是我提供的
- (你是否有跟陳O堂討論?)沒有,我只有把細項給對方
- (你怎麼知道細項?)因為都O我辦理的,所以細項我很清楚
- (為何O的對話紀錄談到,你有跟買方聯絡過?)我被買方逼得走投無路,我要請賣方出面,賣方一直都沒有出面
- (你有把每一個解O之後的項目跟鄭O仁代書討論過?)是我們兩個在談的
- (甲OO有無跟你說解O的事情麻煩鄭O書跟你協調?)有這麼說
- ……(《請求提示上O2第二頁,本院卷第144頁》對話中稱『我只能幫你傳話喔』,這是否是你跟甲OO對話嗎?)對
- ……(你於108年11月12日所傳LINE的訊息《原審卷第69頁》,所傳達買方的意思為何O)買方一直沒有要結束買賣的意思,是買方一直逼我,要賣方拿出權狀,所以我才傳這個訊息給賣方,我跟賣方從10/31日中午以後就沒有再見面了
- (後續你與賣方委託之鄭O仁代書有無就稅費及費用之計算達成合意?)沒有
- (買方有無向你指示要解O,要支付多少的費用?)沒有
- (原審卷第91-107頁是你與鄭O仁代書商議解O、稅費相關計算的對話內容?)是
- O是實際支出的費用
- (鄭O仁代書及賣方有無同意你計算的結果?)實際的費用支出是這樣,但裡面還有談到違約金
- 他們有同意,但後來也沒有結果
- (算出來費用是多少錢?)費用是正確的
- (買方後來有同意嗎?)沒有
- (賣方有支出嗎?)沒有
- (兩造有無依原審卷第105頁解O的條件合意解除?)沒有
- 買方還是希望過戶
- (賣方希望解除,所以無法得成共識?)對
- (原審卷第91頁對話內容,這是你提出的計算嗎?)是,因為費用我比較清楚
- (你有無跟買方討論過嗎?)我有跟他提一下
- (你們的討論最後買賣雙方都不同意?)買方希望履約
- 」乙節(見本院卷第193至197、200至204頁)
- ③
證人鄭O仁於本院證稱
- 「(《請求提示原審第69頁》這是范O瑜與甲OO之LINE的對話內容,范O瑜於11月12日稱3天日返還295萬等語,後來甲OO於13日回覆范O瑜稱已經委託鄭O書,鄭O書是你嗎?)是我
- (甲OO是全權授權給你?)對
- (於108年11月13日LINE對話內容之後,你有無繼續與范O瑜聯繫?)在我準備做抵押權籌款還買方時,范O瑜代書有到我事務所瞭解籌款情形
- (范O瑜是什麼時候到你的事務所?)11月18日
- (11月13日之後你跟范O瑜還是有繼續接觸?)對
- (你們後續是就甲OO要結束這個買賣契約做討論?)抵押權設定期間范O瑜有來,但是抵押權沒有辦法順利進行,所以我們就撤案了,之後在12月初范O瑜又打電話聯絡我請我協助雙方解O的事情
- (大概是什麼時候打電話給你?)約12月5日左右,希望我可以繼續協調他們雙方解O,我請范O瑜傳解O條件給我,所以她就有傳給我
- (《請求提示原審卷第91頁》上OLINE的內容是范O瑜傳給你的嗎?)對,我希望她用數據顯示,這樣我比較好算,比較好草擬解O的契約書
- (從內容來看有很多的項目,與本件買賣有關的大小項目,除了295萬外還有印花、規費、書狀、稅費等等,這些都O對方計算後向你提出的意見嗎?)這些數據是范O瑜代書傳給我的
- (《請求提示原審卷第93頁》上OLINE的內容是不是也是范O瑜傳給你的?)是
- (內容有提到『買方說295萬』,這也是范O瑜傳給你的?)對
- (買方說295萬後面有再提到買方說要當作紅包,這也是范O瑜傳給你的?)對
- (就你對LINE的內容認知,這像是范O瑜代書有跟買方確認過,還是她自己要這樣處理的?)在范O瑜主動聯絡我要我幫忙協調雙方解O開始,我就認定范O瑜是代表買方要來解O的
- (《請求提示原審卷第95頁》LINE的對話有進一步談到律師費,你有詢問律師費是5萬7060元?)對
- (就律師費的部分你們後來已經談O?)我當然是想省一點,但她認為這是應O的,我就沒有再要求他們酌減了
- (就LINE的內容你稱沒關係,你只是要確認金額等,這句話看起來你們是同意律師費的,只是想了解計算依據?)對
- (《請求提示原審卷第99頁-103頁》108年12月12日之後范O瑜又傳了很多的項目、費用給你,這些內容你都有同意嗎?)因為我有同意,所以在12/14日我把契約書做好,范O瑜有找地政士公O的費O秦代書出來當我們之間的調解人,我寫好契約書後有傳給費O秦、范O瑜
- (所以你有同意范O瑜傳給你的內容?)是啊,我有同意,我的契約書就是按照范O瑜給我的內容作修改的
- (《請求提示原審卷第107頁》范O瑜又跟你提到一些利息細節,這些內容你們也是有同意嗎?)內容是我依據12/12范O瑜給我的資料草擬好的,說她已經經過費O秦代書跟買方同意修改的內容做好的契約書,17日范O瑜有跟一個男生到我的事務所確認內容,我也有將契約書交給她,所以范O瑜在23日才寫原審卷第107頁的訊息給我,稱契約書同意的條件就是擔保的部分,由我們去設定抵押權,300多萬我們會開銀行支票,放在地政士理事長那邊,等我們設定後就可以交給他們
- (所以對契約內容你們都有同意?)有,我們都有達到共識
- (你是指把證物16-1至16-3(即原審卷第99-103頁)的LINE內容打成一份契約書?)因為范O瑜12月12日用LINE傳給我契約書條款,內容數據有誤差或誤植,我就其中有錯誤之處糾正為正確的數據後,再將修正後的契約書傳給范O瑜及第三人費O秦代書
- (契約書後來雙方有無簽名?)沒有簽名
- (為何O會認為雙方對解O有達成合意?)是他們提出來的,他們從一開始就要求解O退還295萬及其他費用,所以我就以為他們要解O,我才願意幫這個忙,是他們來找我幫忙的,不是我主動介入的
- (他們到底有無達成解O的合意?)後面沒有簽名,但是他要求解O,我們也承諾要
- 契約書內容既然是買方及費O秦草擬好的,我們也接受條件,所以我們就等待他們過來O把錢O給他
- (你稱要把錢O給他,那錢從哪邊來?)就按照契約書走,我們把300多萬銀行本票放在地政士公O理事長那邊,等我們得到保障後,由公O交給他不需經過我們同意
- (300萬元甲OO是跟誰籌的?)跟我的家人鄭O薇籌款的,他之前本來就要借給甲OO了
- (《請求提示原審卷第107頁,證物18》12月23日是你們最後一次對話嗎?)對,之後應O是見面的交談而已
- (原審卷第107頁范O瑜稱「于12/18一早就轉達買方了
- 目前待買方意向,有消息隨即告知鄭O書」,從這句話你如何得知范O瑜有代表乙OO同意你們的協議書?)草擬的契約書是范O瑜在12月12日傳給我的,我當然認為她是有經過買方授權才傳給我的,否則讓我白跑也沒有意義
- (你再看一次原審卷第107頁12月23日的對話,你還是覺得范O瑜已經有代表乙OO跟你達成解O同意的共識嗎?)我實在看不懂為何OO瑜為何O要轉達買方,契約書是買方跟費O秦代書草擬好的,為什麼還要再轉達他,也許這是一個轉圜的空間而已我不覺得是什麼,我們就是等待什麼時候簽約我們什麼時候籌錢而已
- (《請求提示原審卷第97頁,證物15》協議書上O是不是有你的名片?)對
- (所以這是你擬的?)是,但這是之前的,這中間內容改過幾次
- (這是你講的話嗎?)在范O瑜給我12月12日草約之前,我也有寫一份,但是他們對內容有爭議,他們希望我們錢直接交給他們就好,但是我們不能接受
- (代表你們都還在確認解O?)這時候還沒有
- (在這個時間點,你們根本就不覺得雙方已經解O了?)他們既然邀約我們解O,我們就承諾要,等到12月5日他們通知我要再去溝通找甲OO出來和解,我就開始草擬契約書,裡面也有費O秦的意見,我們就慢慢修改契約書,12月12日傳給我的契約內容,有針對我12月11日的內容做修正
- (你稱你最後有擬出一個最終版本的協議書?)有,我有交給范O瑜
- (如果你認為雙方已經解O,後續你們有採取任何動作要求對方履行?)我有找費代書,費代書稱有通知范O瑜,事情就到這裡,我後來才知道在我們調解期間他們去查封,態度也讓人很不能接受
- (你稱的調解是什麼?)就是調解解O,在調解解O的時候他們去查封房子
- (調解解O是什麼時間?)就是12月12日她給我的條件,12月14日我製作好,12月17日她到我事務所,12月24日她又到我的事務所確認內容,這期間他們到底是哪天去查封的我不知道
- (你稱調解解O的意思就是那些對話嗎?)對
- (依照協議書你們的義務除了給錢O有什麼?)設定抵押權
- (協議的內容有無要塗銷設定的抵押權?)上O已經沒有抵押權設定了
- (《請求提示原審卷第93頁》對話的時間點是什麼時候?)12月6日
- (雙方談解除契約時,范O瑜有提到買方有講到解O條件,就是原審卷第93頁所述的內容嗎?)范O瑜傳給我的訊息就是這樣,因為范O瑜是買方那邊的代理人
- (你的意思是,從范O瑜傳給你的訊息來看,是買方開出來的條件?這部分你們有無同意?)同意啊,她提出的內容我都有寫入契約書,且LINE的內容也寫買方說,就是代表這是買方的意思
- (《請求提示原審卷第107頁》內容是在講後續的履行問題?)對,他們要確認我們是不是可以把票放在理事長那邊
- (在這個時間點,雙方對於結束買賣已有共識?)就我的認定是已經達成共識,只是還沒有簽字而已
- (結束買賣契約雙方對主要項目已經達成共識?)條件是他們開的,我們也是針對他們開出的條件作出最完善的契約內容,且在12月23日也針對我17日給他的契約書確認過內容
- 」乙節(見本院卷第251至259頁)
- ④
亦不能證明兩造間之系爭買賣契約業經合意解除
- 依上,系爭買賣契約並未因乙OO透過范O瑜提出上開解O條件磋商後,經甲OO同意並依條件履行而生解除之效力,甲OO片面以其認知及解釋,認為乙OO要求返還已付價金O稅費等條件之意思表示係屬要約,其回覆同意係屬承諾而生解除效力,系爭買賣契約應已無須履行乙節,乃不可採
- 乙OO主張:
- 系爭買賣契約未經兩造合意解除,效力仍屬存在之事實,應屬有據
- 至上訴人提出之其他LINE及簡O訊息截影(見原審卷第67、71、75、91至107頁,本院卷第141至148頁),細譯其內容係兩造分別委託范O瑜、鄭O仁磋商解O條件之相關聯絡對話及所草擬解O條款,亦不能證明兩造間之系爭買賣契約業經合意解除
- ㈡
遷讓交付系爭房O,即屬有據
- 如無理由,乙OO依系爭買賣契約約定、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369條之規定,請求於乙OO給付85萬元時,同時履行系爭房O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有無理由?承上,系爭買賣契約效力既仍存在而未經終止,兩造自應互負履約義務,甲OO負有將系爭房O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OO之義務,乙OO並應於交屋之同時對待給付尾款85萬元予甲OO
- 惟乙OO主張因甲OO未交付系爭房O所有權狀正本,致向東南地政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遭駁回,是其提起本件訴訟依系爭買賣契約請求甲OO應將系爭房O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其名下,並於其交付交屋款85萬元之同時,遷讓交付系爭房O,即屬有據
- ㈢
給付乙OO459萬8,000元本息,有無理由
- 乙OO請求甲OO於系爭房O發生如給付不能之情事時,依民法第226條之規定,給付乙OO459萬8,000元本息,有無理由?
- ⒈
乃給付不能當時之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所謂給付不能時,係債務人之原O給付義務,既已陷於給付不能而無法履行,嗣後債權人即無繼續遭受損害或失去預期利益之可言,故債權人因給付不能而得請求賠償者,乃給付不能當時之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 ⒉
給付乙OO459萬8,000元,應屬無據
- 然查,依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㈧所示,系爭房O經訴外人鄭O薇聲請強制執行,並由執行法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38420號強制執行在案,經囑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定,系爭房O鑑定總價額為544萬8,000元
- 因乙OO對鄭O薇、林O毅提起另案訴訟,並聲請臺南地院以109年度南簡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命乙OO供擔保後,上開執行程序應於前述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執行在案,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 由上O知,系爭房O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點,並未因第三人拍定而無法移轉所有權致生給付不能之情形發生,是乙OO併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甲OO應於系爭房O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付不能時,給付乙OO459萬8,000元,應屬無據
- 六、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綜上所述,乙OO依系爭買賣契約約定及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369條之規定,請求甲OO將系爭房O移轉登記予乙OO,甲OO應於系爭房O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乙OO給付85萬元同時,將房屋遷讓交付乙OO,即屬有據
- 逾此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 原審判命甲OO將系爭房O移轉登記予乙OO,甲OO應於系爭房O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乙OO給付85萬元同時,將房屋遷讓交付乙OO,並駁回乙OO其餘請求,核無違誤
- 兩造各就敗訴部分上訴,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 七、
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 八、
判決如主文
-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48條、第369條、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民法第348條
- 民法第369條
- 民法第226條第1項
- ㈢ 事實及理由 | 兩造爭執之事項
- ⑴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
- ⑵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
- ⑴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
- 民法第153條第1項
- 民法第154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
- ㈡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
- ㈢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
- ⒈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
- ⒉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
- 六、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
- 八、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