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494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153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974元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494元,及自民國起至民國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153元,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974元,及其中新臺幣320,491元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1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7,160元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原告起訴主張:
- ㈠
原告並已通知被告
- 被告前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企銀)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借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中代償餘額額度為11萬元,借款利率以週年利率0%計算,前項代償額度經立約人還款後,其空出之額度得併入循環動用額度內供立約人回復使用,借款利率以18.25%計算,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一年,每次期滿前,雙方如不反對續約,得以同一契約內容展期,約定借款利率自首次動支日起,以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如未依約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即清償時,延滯期間之利率依年利率20%給付利息
- 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115,494元未償付,而臺東企銀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並已通知被告
- ㈡
案經寶華公司讓與債權予原告,並經通知被告
- 被告前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申O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借款額度最高為5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期3年,期滿30日前,如立約人不為書面反對續約,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3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借款利率以核貸日起5個月內以固定年利率0%計算,期滿後以固定年利率12%計算,按日計息,每月底結算一次,自借款日起,每月15日為最終繳款日,應繳足最低繳款金額,如未依約繳納時,依契約第11條約定即視為全部到期,又依契約第8條約定,逾期按貸款總額自應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幾經催討均未付款,尚欠179,153元未清償,案經寶華公司讓與債權予原告,並經通知被告
- ㈢
慶銀資產公司復將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
- 被告前向訴外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O個人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35萬元,利率以前3個月按3%固定計算,期滿後按放款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7.75%計付利息,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詎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共積欠361,974元本息未清償,案經慶豐銀行將債權讓與訴外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銀資產公司),慶銀資產公司復將債權讓與原告,並通知被告
- ㈣
判決如主文
-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 並聲明:
-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
- 三、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
有理由准許
-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東企銀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臺東企銀債權讓與證明書、讓售案件帳卡及刊登報紙公告
- 寶華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分攤表、寶華銀行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刊登報紙公告
- 慶豐銀行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存證信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l至3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判決如主文
-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為7,16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 六、
判決如主文
- 請求
- 返還借款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494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153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974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㈡ 事實及理由 | 原告起訴主張
- 四、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主張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