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主文
- 原判決廢棄
- 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丙OO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 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 特別代理人係法院就特定訴訟所選任為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之臨時法定代理人
- 特別代理人受選任後,即應O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或受訴訟行為,直至有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行為時O止,此觀諸同法第51條第4項自明
-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准與被上訴人離婚,惟被上訴人產後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狀態,經原O院105年度家聲字第25號裁定選任被上訴人之父丁OO為其特別代理人
- 嗣原O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602號裁定宣告被上訴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丁OO及被上訴人之母丙OO為其監護人,且丁OO、丙OO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六3、5頁),自應以丁OO、丙OO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
- 貳、
上訴人主張
- 兩造於民國101年8月1日結婚,被上訴人於同年9月30日入院待產,同年10月1日剖腹產下幼女羅OO(羅OO其後於同年10月25日死亡)
- 被上訴人產後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狀態,經多年診治復健後仍無好轉,復原困難
- 兩造間因被上訴人之病症,長期僅有夫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婚姻關係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且該無法維持婚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伊,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求為判決准兩造離婚
- 參、
被上訴人則以
- 被上訴人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狀態,係因生產過程O羊O栓塞所致,對兩造均屬悲劇,非可歸責於任何一造等語,資為抗辯
- 肆、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 並上訴聲明:
- 原判決廢棄
- 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
- 上訴駁回
- 伍、
得心證之理由
- 一、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係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乃緣於74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因應O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
- 同條項但書規定:
-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乃因如肯定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無異承認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亦與國民之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而非積極破綻主義
- 以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非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 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倘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則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 二、
經查:
- (一)
上訴人主張
- 兩造於101年8月1日結婚,婚姻關係尚O續中
- 被上訴人於101年9月30日入台安醫院待產,產後因羊O栓塞合併心肺衰竭,緊急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惟仍因缺氧性腦病變轉加護病房,至今未清醒,已呈植物人狀態,現住護理之家長期照護中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為證(原審卷一10-37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 (二)
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7年5月9日函附鑑定意見書可稽
- 被上訴人經5年以上之治療及恢復時間,目前雖非處於深度昏迷,但其認知功能嚴重受損,不能言語,聽理解能力亦受損,幾乎全無與外界溝通能力,四肢自主活動之能力亦嚴重受損
- 因被上訴人嚴重缺氧性腦病變預後不佳,日後應無痊癒機會
- 其腦部病情仍有可能逐年有非常緩慢的微小進步,但無法預估進步之速度和可進步至何程度
- 依醫理及臨床經驗判斷,不論被上訴人腦部功能恢復至何程度,其認知功能、肢體功能及自我照顧能力等,仍將遺留嚴重後遺症,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07年5月9日函附鑑定意見書可稽(本院前審卷239、240頁)
- (三)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被上訴人呈植物人狀態,迄今已逾9年,無從預期何時能恢復意識與上訴人共營夫妻生活,兩造徒有夫妻之名,無法達婚姻之目的,任何人處於兩造相同情況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堪認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屬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上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乃肇因於被上訴人生產過程O發生羊O栓塞所致
- 經本院囑託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被上訴人發生羊O栓塞之原因為何,能否事先預測、預防等,該醫院回覆:
- 造成羊O栓塞的原因並不清楚,目前較為醫界接受的假說是羊O(內含胎兒細胞及其他帶有抗原的物質)進入母親血液中,並導致母親異常的免疫反應
- 羊O栓塞的風險因子包O剖腹生產,產鉗、真空吸引生產,前置胎盤或植入性胎盤,及子癲前症、子癲症
- 但由於羊O栓塞過於罕見,沒有任何方式可以預測或預防羊O栓塞的發生
- 綜合上述,本件案例發生羊O栓塞的原因不明,羊O栓塞的發生無法事先預測或預防,有臺中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30日函附鑑定書可憑(本院卷○000-000頁),足見被上訴人於生產過程O生羊O栓塞,造成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狀態,非可歸責於上訴人,此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六124頁)
- 兩造間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既非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參諸前揭說明,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 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兩造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陸、
有理由准許
-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尚有未洽
- 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 柒、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 捌、
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
-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4項
- 貳、 事實及理由
- 一、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 | 經查
- 陸、 事實及理由 | 得心證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