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1,000元,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本判決於原告以273,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 一、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原告主張
- 兩造於110年2月5日簽立和解書,約定被告給付原告共821,000元,其中80萬元分120期給付,自110年4月起於每月10日前給付6,667元,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另21,000元係被告於租屋期間未繳納之管理費、電費、自來水費及天然氣瓦斯費用,被告應於110年3月10日前給付11,000元,於110年4月10日前給付10,000元
- 嗣被告未依和解書給付原告任何款項,爰依和解契約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21,000元等語
- 並聲明:
- 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 三、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
且清償期均已屆至
- 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和解書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閱該和解書原本與卷附之影本相符),堪予採信,則被告自應依約給付上述金額,且清償期均已屆至
- 五、
有理由准許
- 從而,原告依和解契約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2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 七、
訴訟費用
- 請求
- 履行和解契約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1,000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七、 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