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三七五租約法律關係不存在|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 ……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
本件原告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經移送前來部分,經本院調卷查明為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6日具狀所寫訴之聲明五記載
- 「確認原告與訴訟參加人甲OO男之間並無原告之所有權土地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號亦有三七五肚社九一號之租約(法律關係不存在)…」(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號卷二第750頁),前經本院以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以裁定駁回其訴
-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發回更審,指稱:
- 「本件訴訟標的對於中華民國、許O益、許O汝及郭O添及抗告人必須合一確定
- 是關於本件起訴之請求,中華民國、許O益、許O汝、郭O添及抗告人應O為一體而不得僅為一部之裁判
- 原裁定僅就抗告人為裁判,而未對中華民國、許O益、許O汝及郭O添併為裁判,尚有未洽
- 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此部分既有可議,仍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廢棄,又本件訴訟尚未經一審實質判決,為救當事人審級利益,爰發回原法院另為妥適之處理
- 」等語
- 惟中華民國、許O益、許O汝、郭O添均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本院自不得為訴外裁判,核其言下之意,無非指示本院先處理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 三、
逕以程序判決駁回其訴
- 查O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關係分別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土地登記謄本及相關資料附卷可稽
- 經本院於110年6月15日函請原告補正事項中闡明並命補正:
- 「原告並未將自己與甲OO男以外之訟爭土地全體共有人列為本件訴訟當事人,為當事人不適格,亦請於旨揭期限(即10日)內,補正當事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 …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辦理
- 」同月18日即送達原告,有本院函稿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 惟原告僅於110年6月25日提出民事補正狀就此回應:
- 「原告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也是經由本人提訴,故此依據內政部85年11月23日台內地字第8511092號函確認原告適格」云云,原告既逾期迄今未補正,依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程序判決駁回其訴
- 四、
訴訟費用
- 請求
法條
- 一、 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
- 三、 理由
- 四、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