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款|
契約之法律關係|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0500元,及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8700元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
原告主張
- 被告簽發附表所示本票,承諾領到工程O後就會付款,詎被告屆期未為給付,惟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 二、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四、
判決如主文 |有理由准許
-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匯款單、附表所示本票等件為證
-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
-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
訴訟費用
- 請求
- 清償債款
- 契約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0500元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