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
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
系爭鴿舍|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程序事項
- (一)
均難認原告有何更行起訴之情
- 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固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所不許,惟該條所禁止之重訴,自指同一事件而言
- 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而受重訴之禁止
- 被告執本院刑事庭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00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主張原告有更行起訴之情(見本院卷第57至62頁),惟該另案之原告為統晉企業有限公司,與本件原告不同,依照前述說明,無論統晉企業有限公司於另案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內容是否與本件原告所請求者重複,均難認原告有何更行起訴之情
- (二)
與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相O,應予准許
- 原告於起訴時未特定訴訟標的,嗣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特定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9條但書
- 原告此舉性質上屬補充其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與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相O,應予准許
- 二、
原告的主張
- (一)
原告依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 被告定作修O增建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房屋屋頂鴿舍平台(下稱系爭鴿舍),未合法申請,只注意價格而未挑選合格廠商(電焊工人無證照),未告知承包商系爭鴿舍於105年間曾因使用電焊焊接發生火災,未指示禁止承包商使用電焊器具,其所派員工亦未確實督導,致承包商施工不慎,於107年12月20日12時11分引發火災,火勢波及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廠房(下稱原告廠房),造成原告廠房及設備全毀
- 原告依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 (二)
故原告合計損失513萬9900元
- 原告廠房重建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萬9900元,另原告廠房約150坪,建坪實坪120坪,以每月每坪500元計算租金,每月租金6萬元,空地每月約有1萬元產值,故以5萬元計算每月租金,而因農O無法重新建造廠房,將長期閒置,假設5年可以建成,租金算到建廠完成總額為300萬元
- 故原告合計損失513萬9900元
- (三)
聲明
- 被告應給付原告513萬9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
被告的答辯
- (一)
已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 被告於107年11月1日向訴外人劉O彰定作鴿舍,被告於107年12月15日出境,同年月24日始返國,本件火災發生時被告並不在場,且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亦認被告無過失,已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即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偵字第15641號及109年偵續字第88號)
- (二)
亦與107年12月20日發生之火災無因果關係
- 被告於本次向劉O彰定作鴿舍時,要求劉O彰勿使用電焊
- 雖劉O彰於警詢時係供稱被告係要求盡量不要用焊接等語,而非禁止使用焊接
- 惟不論要求勿使用電焊或禁止使用焊接或盡量不要用焊接,皆係要求注意火燭之安全,此乃一般人之常O,不能認定此定作有過失
- O被告之定作縱有疏失,亦與107年12月20日發生之火災無因果關係
- (三)
原告均未舉證證明
- 原告廠房之價值為何,能否以新建之成O即認定為原告廠房之價值並以之為損失之金額?本件火災發生迄今未滿5年,何以請求5年租金?何以租金需每月高達5萬元?原告均未舉證證明
- (四)
聲明
- 四、
本院的判斷
- 民法第189條但書所謂定作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之事項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性,因承攬人之執行,果然引起損害之情形
- 而指示有過失者,係指定作並無過失,但指示工作之執行有過失之情形
- 本件被告向劉O彰所定作之內容,為修O增建系爭鴿舍,此定作事項本質上不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危險性,自難認被告之定作有何過失
- 原告另主張被告發包過程O談價格、不顧施工安全云云,然劉O彰於相關刑案中已陳明被告委託其施作工程O,有說儘量不要實施焊接,儘量以鎖螺絲為主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461號卷第5頁、第145頁背面),可知被告確有就焊接風險事項叮嚀劉O彰施工安全
- 又本件電焊工人陳O柏之選任,乃承攬人劉O彰所為,業經劉O彰、陳O柏於相關刑案檢察官偵訊時供述一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461號卷第6、146頁,同署109年度偵續字第88號卷第100、101頁),而被告就焊接工作由何O執行既未為特定指示,自無從單以電焊工人有無證照乙節,推認被告有何指示上O失
- 此外,被告於本件火災發生時人在國外,而不在場,有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可證(見本院卷第37頁),且定作人依法、依約(被告與劉O彰之承攬契約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461號卷39至42頁)均無在場指揮或監督之義務,故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鴿舍修O新建工程O指示有過失,亦非可採
-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本件火災所受損失,並非有據
- 五、
結論
- 請求
- 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
- 民法第189條但書規定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事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事項
- (一) 事實及理由 | 原告的主張
- 四、 事實及理由 | 本院的判斷
- (三) 事實及理由 | 結論 | 訴訟費用分擔的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