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 又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原告起訴主張
- 兩造於民國109年6月5日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前即工作不穩定,長時間向原告要錢,被告婚後隨即入監執行,並留下債務讓原告承擔,而原告工作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收入不穩定,無法支付被告所留下來的債務,經濟壓力甚大,然被告在監仍持續向原告要錢,且兇原告、對原告大小聲,致原告精神上承受甚大之壓力,已無法再繼續與被告共同生活,兩造婚姻已生破綻而無法繼續維持,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兩造離婚等語
- 三、
被告於本院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稱
- O於109年6月5日入監執行,刑期2年,最快於110年11月即可假釋出獄,希望等O出獄後再來處理兩造婚姻問題,O願意作給原告看,讓原告原諒O等語
- 後被告於本院110年10月14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拒絕到庭,並具狀陳稱:
- O於110年9月2日開完庭後,認為兩造已無可能再維持良好感情之婚姻關係,故同意與原告無條件離婚,請裁判本案離婚成立,已無必要開庭,O不願出庭等語
- 四、
本院之判斷:
- ㈠
此部分之事實,堪認為真
- 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6月5日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認為真
- ㈡
始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上開條文規定之立法意旨,在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之需要,使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
- 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不可依主觀的標準,即從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 再按婚姻係夫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此共同生活體,須夫妻共同經營生活,倘事實上已未互動多年,雙方誠摰互信之感情基礎已經不復存在,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顯然難期修復,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應可認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至於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 ㈢
原告主張被告婚前工作不穩定,長時間向原告要錢,且婚後即入監執行,留下債務讓原告承擔,並持續向原告要錢及兇原告,致兩造感情破裂等語,業據原告提出對話記錄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轉帳交易結果、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ETC欠費明細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兩造之友人林O瑜到庭證稱
- 兩造結婚後,被告就入獄執行了,一開始入監時,原告很常去看被告,我們也有約去看,但後來因為經濟問題,原告經濟上非常困難,原告除了沒辦法工作外,發現債務真的非常高,原告真的壓力很大,生活費都需要朋友贊助,這3個月我也有資助原告經濟,她要養小孩還要還債,真的壓力很大等語(見本院11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
- 又被告亦具狀陳稱兩造已無可能再維持良好婚姻關係,同意無條件離婚,請裁判離婚成立等語,堪認兩造主觀上均無維繫婚姻之意欲,足見兩造婚後未共同生活,夫妻間互信互諒基礎已蕩然無存,婚姻生活名存實亡,且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均不願繼續維持婚姻生活,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 而比較衡量雙方之責任程度,兩造無法繼續經營婚姻生活,主要係因被告婚後隨即入監執行,無法與原告共同負擔債務及維持家計,並致兩造長期分居,感情破裂,應認被告之可責程度大於原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
訴訟費用
-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請求
- 離婚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㈡ 事實及理由 | 本院之判斷 | 原告主張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 ㈢ 事實及理由 | 本院之判斷 | 原告主張
- 五、 事實及理由 | 本院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