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
主文
- 一、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西湖鄉新高埔段1996、1996-1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與理由
- 壹、
程序事項
- 一、
丁OO為被告之法定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 O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O散
-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揭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 又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O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 查被告業由經濟部以91年8月27日經商O第09102184540號函廢止登記,被告於廢止登記時之董O為丙OO、丁OO,且其公司章程並無有關清算人之特別規定,亦未向法院呈報另選清算人等情,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1月4日北院隆民柏102年度司字第336號函、110年3月22日北院忠民柏102司336字第1100005578號函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頁、第49-58頁、第153-154頁)
- 依上開規定,丙OO、丁OO為被告之法定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 二、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事項
- 一、
原告主張
- 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他人所共有,原告之應有部份均為73/1800,其於79年5月26日將系爭土地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擔保其對被告之購車貸款債務
- 惟原告早已於清償期限81年5月21日前清償上開購車貸款,惟疏未塗銷系爭抵押權
- 且縱使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因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係自79年5月21日起至81年5月21日止,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至遲於96年間即已罹於15年時O,且實行系爭抵押權之5年除斥期間亦至101年間即已屆滿,原告並以本起訴狀為時O抗辯之表示,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
- 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其抵押權登記對原告之所有權行使造成妨害
-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
- 並聲明:
-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 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28頁),並有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144頁)
-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 四、
系爭抵押權已歸於消滅
- 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消滅時O,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O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O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 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又消滅時O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則否,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條之5年期間,即屬除斥期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姑且不論原告是否依約清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購車貸款債務,被告之債權請求權自清償期81年5月21日起即得對原告請求清償,時O應自81年5月21日起算,其債權請求權至96年5月21日止,因被告15年未行使而罹於時O
- 又被告未於前開請求權時O完成後之5年內實行抵押權,則實行系爭抵押權之5年除斥期間至101年5月21日亦已屆滿,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歸於消滅
- 五、
有理由准許
- 按所有人對於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O,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
- 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若抵押權登記仍繼續存在,對原告之所有權即造成妨害
- 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方法及證據,經審酌之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
訴訟費用
- 請求
法條
- 一、 事實與理由 | 程序事項
- 公司法第24條
- 公司法第25條
- 公司法第26條之1
- 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
- 二、 事實與理由 | 程序事項
- 一、 事實與理由 | 實體事項
- 三、 事實與理由 | 實體事項 | 原告主張
- 四、 事實與理由 | 實體事項 | 原告主張
- 民法第125條前段
- 民法第128條前段
- 民法第880條
- 民法第880條之5
- 民法第880條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五、 事實與理由 | 實體事項 | 原告主張
- 七、 事實與理由 | 實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