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1,260元,及自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60%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二、訴訟費用1,220元由被告負擔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 理由要領
- 一、
原告主張
- 被告於109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至112年5月11日到期,借款利率按年息6.60%機動利率計付,並於每月11日清償本息,遲延給付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另計付違約金
- 詎被告至110年3月11日止僅繳納部分本金3萬8,740元及利息,即未再依約繳納,迭經催討,迄未清償,依貸款契約共通條款第11條約定,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應即全部清償
-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 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
故本判決僅記載理由要領,附此敘明
-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 查被告於110年10月19日在本院為言詞辯論時對原告之請求認諾,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卷第46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 又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同法第384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故本判決僅記載理由要領,附此敘明
- 三、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又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四、
訴訟費用
-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本院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220元
- 請求
- 清償借款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1,260元
法條
- 一、 理由要領
- 二、 理由要領
-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 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1項
- 三、 理由要領
- 四、 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