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萬2,879元
主文
-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萬2,879元,及自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3%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二、訴訟費用2萬1,59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原告主張
- 被告甲OO(下稱鈞宇公司)於110年2月5日邀同被告戊OO簽立保證書,由其連帶保證鈞宇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以本金2,000萬元為限額,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並由每一保證人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
- 嗣鈞宇公司於110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210萬元,其借款金額、到期日、還款方式、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均如借據所載
- 上開借款已於110年8月5日屆期,詎鈞宇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果,而戊OO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 並聲明:
- 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
有理由准許
- 查O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收件回執等為證
- 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閱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
訴訟費用
-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 本院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2萬1,592元
- 請求
- 清償借款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7萬2,879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主張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 五、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