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爰仍列丁OO為法定代理人
-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雖主張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惟因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爰仍列丁OO為法定代理人
- 二、
㈡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 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
- 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 本件兩造主張與答辯之事實核與原判決記載相同,爰依上開規定引用之
- 上訴人於原審求為判命:
- ㈠被上訴人應O別給付上訴人謝O彥、甲OO各新臺幣(下同)289,620元、220,05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㈡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 三、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陳立峯部分未據其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上訴聲明:
- ㈠原判決廢棄
- ㈡被上訴人應O別給付上訴人謝O彥、甲OO各289,620元、220,05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
- 如主文所示
- 四、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 ㈠
退休時均擔任稽查專案襄理
- 上訴人退休前均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任職日期及退休日期各如附表所示,退休時均擔任稽查專案襄理
- ㈡
實領退休金3,864,150元
- 上訴人謝O彥舊制年資為32年9月23日,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77,233元,實領退休金3,475,485元
- 甲OO舊制年資為37年4月20日,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85,870元,實領退休金3,864,150元
- ㈢
給付上訴人甲OO107年度特休假未休假工資58,678元
- 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謝O彥106年度特休假未休假工資77,233元
- 給付上訴人甲OO107年度特休假未休假工資58,678元
- ㈣
被上訴人各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金額
- 如上訴人請求有理由,被上訴人各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退休金差額欄所示金額
- 五、
本件爭點
- 上訴人分別領取之前述特休假未休假工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而由被上訴人補發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退休金差額?
- 六、
而由被上訴人補發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退休金差額云云,自無所據
- 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
- 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 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 本件因本院所持理由與原判決相同,爰依上開規定引用之
- 上訴人雖主張分別領取之前述特休假未休假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而由被上訴人補發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退休金差額等語,惟勞動基準法(下稱勞O法)第38條第4項雖規定: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然雇主於年度終了就勞工未休畢特別休假所給與之金錢,性質上僅能認係補償勞工未能享受特別休假所給與之補償金,並非勞工於年度內繼續工作之對價,不能認為具對價性質之經常O給與,與勞O法所規定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基礎之工資意義不同,非屬工資性質,不應列入退休金之計算基準等節,業經原判決於理由中論述詳盡,上訴人主張其分別領取之前述特休假未休假工資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而由被上訴人補發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退休金差額云云,自無所據
- 七、
無理由駁回 |無理由駁回
- 綜上所述,上訴人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O別給付上訴人謝O彥、甲OO各289,620元、220,05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當
-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八、
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六、 事實及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