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等規定|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上訴人主張
- 被上訴人與不詳姓名之人(下稱詐騙人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由被上訴人提供其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八德分行之金融帳戶(帳號:
- 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戶),再由詐騙人員自民國107年12月12日下午5時47分許起,接續撥打電話向伊O稱其為伊O外甥「康O嘉」,需要幫朋友借錢周轉應急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9400元
- 被上訴人與詐騙人員前開詐欺取財之行為,不法侵害伊O財產權,且被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伊受有損害,構成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應O付上訴人50萬9400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
被上訴人則以
- O並無參與詐騙人員對上訴人所為詐欺取財之犯行,O係因販售遊戲幣而受領「天熊」交付50萬9400元,並無不當得利等語置辯
- 三、
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 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命被上訴人應O付上訴人50萬9400元,被上訴人則聲明:
- 上訴駁回
- 四、
兩造不爭執事項:
- 上訴人於107年12月13日至同年月22日遭詐騙人員假冒為上訴人親屬,並以電話向上訴人佯稱要借款,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接續匯款共50萬9400元至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帳戶(原審卷第81頁)
- 五、
本院判斷:
- ㈠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O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O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 ⒈
自難認被上訴人與「天熊」間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 上訴人主張遭被上訴人與詐騙人員共同詐騙而接續匯款至系爭帳戶,惟經被上訴人一再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上訴人就其主張匯款至被上訴人系爭帳戶,係出於被上訴人與詐騙人員共同施用詐術所致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 查,被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其於「天堂M」手機遊戲裡販售遊戲幣,107年12月13日有一位玩家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熊」之人與伊O繫要購買遊戲幣,伊提供系爭帳戶請「天熊」匯款,「天熊」請其女友匯款後,傳送上訴人匯款單照片予伊,伊即向O天熊」確認其使用之「天堂M」遊戲角色資訊,並向O戲幣廠商(按:
- 該廠商於通訊軟體WECHAT之帳號為「TIGER_GAMEBOY」),傳送「天熊」所指定之遊戲帳號及認證碼,遊戲幣廠商再登入該遊戲帳號,並將「天熊」所購買之商品轉入該遊戲帳號,完成遊戲幣交易
- 「天熊」購買遊戲幣次數很多,共匯款約50餘萬元,由伊O給遊戲幣廠商,因為向O戲幣廠商購買遊戲幣比刷卡購買便宜,伊以此賺取價差等語,有被上訴人所提出其與「天熊」及遊戲幣廠商間之LINE、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系爭網路遊戲畫面翻拍照片等件可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952號卷第43至73頁)
- 且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有詐欺之犯行,提出刑事告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95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365號處分書駁回上訴人再議之聲請,有各該處分書可按(同上偵卷第75至76頁背面、80至81頁)
- 堪認被上訴人辯稱其因販售「天堂M」遊戲幣予「天熊」,經「天熊」傳送上訴人匯款單照片予伊,伊係受領「天熊」交付價金50萬9400元,伊只是代購遊戲幣之人,並無上訴人所指共同詐騙之情等語,並非無據,自難認被上訴人與「天熊」間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 ⒉
但不能據此推認被上訴人有參與詐騙人員對上訴人施用詐術之行為
- 又系爭帳戶於107年12月13日至同年月22日期間,交易頻繁,除上訴人匯入之款項外,幾乎每日有多筆款項匯入,迨數筆款項匯入後,始有提款之紀錄,且每次提款後大多留有數萬元以上之餘款,並非款項匯入旋遭提領一空,況直至107年12月22日,系爭帳戶仍有餘款14萬8513元,有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足憑(見同上偵卷第34至38頁),顯與詐欺集團成員於被害人匯款後,為避免被察覺報警致帳戶遭凍結無法取款,而旋即提領一空之情形有別
- 且若被上訴人有意從事網路詐欺,應無留下自己帳戶供被害人匯款,使警方O以輕易追查,而使自己身分曝光之理
- 則被上訴人雖提供系爭帳戶予「天熊」匯款,但不能據此推認被上訴人有參與詐騙人員對上訴人施用詐術之行為
- ⒊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O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無據
- 上訴人雖聲請法院命被上訴人提出販售「天堂M」遊戲幣之遊戲點數兌付(代儲)證明及交易平台明細,以供其比對匯款金額與購買點數換算比例是否相符,如比例不符,即可證明被上訴人確係詐欺共犯云云
- 惟被上訴人辯以:
- 伊向O戲廠商購買遊戲幣,是定時O買,定時O算,發生時間太久,已無法提供遊戲點數兌付(代儲)證明,且與伊O易之對象非僅「天熊」1人,伊與遊戲廠商係一段一段時間結算,交易平台明細無從區分等語(原審卷第80頁、本院卷第94頁)
- 本件被上訴人於「天堂M」手機遊戲裡販售遊戲幣,賺取價差,並於107年12月13日至同年月21日持續與「天熊」討論出售「天堂M」遊戲幣之事,雙方並約定「天熊」將買賣價金匯入系爭帳戶,「天熊」則請其女友匯款後,傳送上訴人匯款單照片予被上訴人,而系爭帳戶於上訴人受騙期間,除有上訴人之匯款外,交易頻繁等情,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辯稱其向O戲幣廠商購買遊戲幣,是定時O買,定時O算,交易對象非僅「天熊」1人,交易平台明細無從區分,應可採信
- 又被上訴人雖因交易時間過久而無法提出其與「天熊」間之買賣遊戲點數兌付(代儲)證明及買賣明細,然「天熊」向被上訴人購買遊戲幣之交易均已完成,有前述被上訴人於偵查中所提出其與遊戲幣廠商間通訊軟體WECHAT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可稽,自不得因被上訴人因時O日久無法提出遊戲點數兌付(代儲)證明及買賣明細,即為不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
- 至上訴人另提出天堂M遊戲網頁中服務合約書/帳號轉移服務/盜用處理服務畫面、上訴人檢舉乙OO涉嫌未辦登記逃漏稅捐之補充說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民意信箱案件辦理情形通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結案通知、天堂M交易所8大功能大解析及110年10月新聞事件畫面新聞資料等件,亦均無法證明被上訴人係與詐騙人員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提供系爭帳戶予詐騙人員使用
- 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O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無據
- ㈡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O還不當得利,亦屬無據
-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O還不當得利部分:
- 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須以當事人間之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受財產上之利益,致他方受財產上之損害,無法律上之原因,為其成立要件
- 而一方基於他方之給付受有利益,是否「致」他方受損害,應取決於當事人間是否存有給付目的及給付關係而定
- 在指示人依補償關係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之指示給付關係,其給付關係係存在於指示人與被指示人之間、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
- 至於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因領取人係基於其與指示人之對價關係,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O取人為給付,該二人間僅發生履行關係,而不發生給付關係
- 此際被指示人係處於給付過程O中間人地位,依指示人之指示,為指示人完成對領取人為給付目的之行為,無對領取人為給付之目的
- 因此,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財產給付領取人後,倘其補償關係所由生之契約關係不存在(如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非「致」其財產受損害之受領人請求
- 查上訴人依詐騙人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期間持續匯款共50萬9400元至被上訴人系爭帳戶,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提供系爭帳戶予詐騙人員使用,且被上訴人係因販售遊戲幣,提供系爭帳戶予「天熊」匯款,因而受領「天熊」交付50萬9400元,業如前述,是上訴人係依詐騙人員之指示,匯款給付被上訴人50萬9400元,其與被上訴人間並無給付關係,則上訴人與詐騙人員間之借款關係縱使不成立或被撤銷而不存在,依上開說明,上訴人(被指示人)應O得向指示人即詐騙人員請求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而不得向被上訴人(領取人)主張之
- 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O還不當得利,亦屬無據
- 六、
無理由駁回
-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9400元,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 原審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請,並無違誤
-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 又兩造其餘攻防及所提證據,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 七、
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