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系爭土地|
系爭抵押權|
主文
-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設定之抵押權予以塗銷
-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被告方智民、方O寬、曾O秀青、方O情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訴外人朱O濤於民國91年9月5日向訴外人湯O瓦購買坐落嘉義市○○○段00000○○段00000○○段0000000○○地段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 惟斯時朱O濤不知要塗銷系爭土地上湯O瓦於73年間設定予訴外人方O富之60萬元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嗣方O富於79年4月2日死亡,被告等人為方O富之繼承人,原告亦於109年3月份繼承系爭土地,現因市府要徵收土地始知悉系爭抵押權未塗銷,系爭抵押權之清償日期為75年1月20日,迄今已逾15年時O,況這幾年間兩造又無任何金錢及票據往來,系爭抵押權無存在任何擔保之債權,爰請求判決將系爭抵押權塗銷
- 並聲明:
- 1.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73年2月9日嘉義地政事務所嘉義市地登字第001451號收件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額6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方智民、方O寬、曾O秀青、方O情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本院之判斷:
- 四、
毋庸逐一贅述,附此敘明
- 本件判決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贅述,附此敘明
- 五、
訴訟費用
-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 請求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㈠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
- 民法第125條前段
- 民法第145條第1項
- 民法第880條
- 1.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 | 經查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 ㈢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 | 經查
- 五、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