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
系爭土地|
系爭土方|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一、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乙OO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逕稱地號,合稱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B、D、J所示土方(下稱系爭土方)清除,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7,4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於訴狀送達被告後,原告追加主張民法第821條、第185條規定
- 核其追加前後之訴,均係主張被告於系爭土地擅自填土、毀損原告種植樹木等同一基礎事實,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系爭土地與被告甲OO所有297、300地號(下稱被告土地)土地毗鄰
- 108年5月間,被告土地有填土需求,被告乙OO有棄置土方需求,被告甲OO乃委託被告乙OO填土
- 惟被告甲OO除提供被告土地予被告乙OO棄置土方外,被告2人更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不明土方及廢棄物棄置在系爭土地(即系爭土方),致原告委由訴外人周O樺、王O仁在系爭土地種植之毛O及肉桂等價值187,400元之樹木(下稱系爭樹木)毀損,更使系爭土地無法耕作
-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 並聲明:
- (一)被告應將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系爭土方清除
-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7,400元及自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
被告甲OO則以
- 被告土地因地勢低漥不利農作而有填土需求,被告甲OO乃於108年4月間,經訴外人莊O金介紹認識被告乙OO,委託被告乙OO在被告土地填土
- 被告甲OO已告知被告乙OO填土範圍係以界樁區隔之被告土地,並於297地號土地東側施作涵管便道
- 原告本有填土意願,自行透過莊O金委託被告乙OO在系爭土地填土,且本件係莊O金指示被告乙OO在系爭土地填土,被告甲OO既非實際填土者,亦未指示被告乙OO在系爭土地填土,自不負除去系爭土方責任,亦無侵權行為可言
- 另否認系爭土地上確有種植系爭樹木
- 原告對被告甲OO提起刑事告訴部分,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8915號、109年度偵字第111號、109年度偵續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809號駁回再議(下稱本件刑案)等語,資為抗辯
- 並聲明:
-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乙OO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
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 經查,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其中298地號土地與訴外人褚O共有)
- 被告甲OO有委託被告乙OO在被告土地填土方,被告乙OO則有在被告土地及系爭土地填土方等事實,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本件刑案卷附原告提出照片、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現場勘查照片、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囑託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測繪108年10月28日彰土測字第290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至第53頁、第141頁至第149頁、第165頁至第166頁、第214頁至第217頁、第71頁),且為被告甲OO所不爭執,被告乙OO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 五、
被告2人有無毀損系爭樹木,茲論述如下
- 原告另主張系爭土方為被告2人所有,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被告2人共同毀損原告種植樹木等節,則為被告甲OO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 是本院所應審酌者厥為:
- (一)原告有無委託被告乙OO在系爭土地填土?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2人清除系爭土方,有無理由?(二)被告2人有無毀損系爭樹木?茲論述如下
- 六、
請求被告2人清除系爭土方,有無理由
- 原告有無委託被告乙OO在系爭土地填土?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2人清除系爭土方,有無理由?
- (一)
妨害所有權為其要件
-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
- 此物上請求權,係以他人無權占有、妨害所有權為其要件
- (二)
經查,原告在本件刑案偵查中陳述
- 其認識莊O金,莊O金主動說要協調其與甲OO共有298地號土地以涵管通行事宜等語(見本院卷第174頁)
- 對照莊O金在該案偵查中具結證稱:
- 丙OO有拿10,000元請其處理造涵管與填土事宜,造涵管即是要填土
- 當初其向丙OO說要填土,丙OO說讓其處理
- 結果填土後,丙OO說不要填土了
- 甲OO未委託其,甲OO本身即欲填土等語(見本院卷第176頁至第177頁)
- 參以原告與被告乙OO於108年6月6日晚間6時29分許電話通話時自承:
- 「我有跟莊O這樣講,我說大家割一割有路沒關係,你要下去囤下去囤,啊我也沒在做,他要做,我暫且全部都給他做沒關係,我有這樣跟莊O講吶,不然你去問你叫米O叔的那一位」、「我也跟米O叔說,要囤沒關係,大家囤起來當然土地大家共同開發最有利,米O叔也這樣講」等語(見本院卷第205頁至第207頁通訊監察譯文)
- 凡此,均足認原告原係透過莊O金委託被告乙OO在系爭土地上填土,事後始反對填土
- 此觀被告乙OO於本件刑案具結證稱:
- 莊O金施作前在現場有講丙OO、甲OO都要填土
- 填土時砂石車要經過一條3公尺寬圳溝,須施作便道供砂石車通行,丙OO有出錢施作便道
- 當初其有代替甲OO與丙OO多次溝通,丙OO起初說要填296地號土地,要跟甲OO換臨路土地,甲OO原本同意,後來因丙OO反悔破局,其再去溝通,丙OO說那塊地要以4、500萬元賣給甲OO,高於市價太多,最後丙OO說若不換、不買土地,即要告甲OO
- 當初其答應就丙OO反悔回填部分回復原狀,惟因丙OO多次阻饒其工作,導致回復原狀亦無法如期進行等語(見本院卷第200頁至第202頁),亦足證明
- (三)
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即難認有據
- 綜上,本件既係原告委託被告乙OO在系爭土地上填土,自不能認為被告2人有何無權占有或妨害原告所有權之情
- 是原告此部分請求,即難認有據
- 七、
被告2人有無毀損系爭樹木?
- (一)
自應由原告就系爭土地上確有種植系爭樹木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人有毀損系爭樹木,自應由原告就系爭土地上確有種植系爭樹木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
- (二)
自難認原告舉證已足證系爭土地上確有種植系爭樹木
- 原告主張此部分事實,固提出收據、契約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1頁、第33頁)
- 惟查,周O樺在本件刑案偵查中證稱:
- 收據係108年3、4月左右簽的,因丙OO說土地與他人有糾紛,其賣給丙OO之毛O有遭毀損,所以事後要求其簽收據
- 其有賣給丙OO6棵大約2公尺毛O,其為丙OO種好毛O後未拍照或留有其他證據
- 其未至現場查看賣給丙OO之毛O是否確遭毀損,亦不清楚過程O語(見本院卷第232頁至第233頁)
- 自難單憑周O樺事後開立收據,佐證系爭土地上確有種植毛O
- 再者,檢察官在本件刑案偵查中隔離訊問原告與王O仁,其2人對契約書簽約地點、契約書係何O預先製作等情形所述明顯歧異
- 此外,王O仁證稱其未向原告收錢等語,與契約明文約定預收定金60,000元亦有不符,又其證稱樹木移植到系爭土地後約過3個月被填土等語,復與原告陳述樹木移植後經過數日即被毀損等語互有扞格(見本院卷第230頁至第235頁)
- 本院另參照本件刑案卷附照片,均未見系爭土地有殘留系爭樹木之殘枝斷根,自難認原告舉證已足證系爭土地上確有種植系爭樹木
- (三)
請求被告2人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不足採
- 綜上,原告舉證不足以證明系爭土地上確有種植系爭樹木,則其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2人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不足採
- 八、
無理由駁回
-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清除系爭土方,及連帶給付187,400元及自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 九、
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 十、
訴訟費用
- 請求
- 回復原狀等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規定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原告起訴主張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821條
- 民法第185條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 一、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821條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185條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五、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六、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一)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一)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被告2人有無毀損系爭樹木? | 原告主張
- (三)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被告2人有無毀損系爭樹木?
- 八、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被告2人有無毀損系爭樹木?
-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821條
-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185條
- 十、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