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民法第280條、第281條規定|
系爭判決|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原告主張
- 原告2人為訴外人吳O逵之父母,被告乙OO為被告甲OO之母
- 兩造及吳O逵前與訴外人呂O添因丙OO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55號判決「一、被告甲男(按指本件被告甲OO,下同)、乙男(按指吳O逵,下同)應O帶給付原告(按指呂O添)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甲男之母(按指本件被告乙OO)就第一項O被告甲男給付部分,應與被告甲男連帶給付之
- 三、被告乙男之父(按指本件原告丁OO)、乙男之母(按指本件原告戊OO)就第一項O被告乙男給付部分,應與被告乙男連帶給付之
- …」(下稱系爭判決),原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0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呂O添於系爭判決後,曾對原告聲請假執行強制執行,原告依系爭判決提存150萬元於本院提存所而免為假執行
- 系爭判決確定後,呂O添即以確定之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本院核發執行命令,就前開原告提存之150萬元支O轉給債權人呂O添,兩造間對於呂O添之150萬元連帶債務因上開支O轉給命令而清償,致被告2人同免責任
- 爰依民法第280條、第281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
- (一)被告應O帶給付原告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宣告等語
- 二、
被告則以
- 被告於109年間已經取得呂O添同意免除系爭判決之賠償,應無再分擔之義務,原告不能向O告求償等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
- 原告之請求駁回
- 三、
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並無適用之餘地
-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O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 無前項之明O時,連帶債務之成O,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 O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O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O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 O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
- 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 固為民法第272條、第280條、第281條所分別明定
- 惟不真正連帶債務因祇有單一之目的,各債務人間無主觀之關聯,而連帶債務則有丙OO之目的,債務人間發生主觀的關聯,二者不同,故連帶債務之有關規定,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並不當然適用
- 就不真正連帶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之外部關係而言,債權人對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得同時或先後為全部或一部之請求
- 就不真正連帶債務相互間之內部關係而言,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互無分擔部分,因而亦無求償關係,民法第281條第1項關於連帶債務人求償權之規定,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並無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75號、86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民事判決參照)
- 四、
無理由駁回
- 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系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43號判決、呂O添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提存書、本院執行命令等影本為證
- 惟系爭判決關於所命給付部分之主文為:
- (一)被告甲OO與吳O逵應O帶給付呂O添150萬元及自108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乙OO就第(一)項O被告甲OO給付部分,應與被告甲OO連帶給付之
- (三)原告丁OO、黃O蘭就第(一)命吳O逵給付部分,應與吳O逵連帶給付之
- (四)前三項之給付,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餘之人就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 被告甲OO依系爭判決雖與吳O逵對呂O添負連帶賠償責任,惟原告係與吳O逵對呂O添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黃O蘭則與被告甲OO對呂O添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與被告之間並無依法律或當事人明O應O連帶責任之依據,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為不真正連帶,互無分擔部分,無民法第281條第1項關於連帶債務人求償權規定之適用
- 原告主張依連帶債務有關之民法第280條、第281條規定向O告求償75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 五、
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 六、
判決如主文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民法第272條
- 民法第280條
- 民法第281條
- 民法第281條第1項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75號,86年度台上字第2656號民事判決參照
- 四、 事實及理由 | 原告前揭主張
- 民法第281條第1項
- 民法第280條
- 民法第281條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