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伍佰零玖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參拾伍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ㄧ○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ㄧ○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部分:
- 一、
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 查依兩造簽訂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台新銀行易O金卡易O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4項,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等約定書及條款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第29頁、第31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 二、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部分:
- 一、
原告主張:
- ㈠
被告於民國93年6月9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帳號
- 0020866660020736號),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依銀行法第47條之1改依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詎被告未依約還本繳息,借款迄今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46萬5,509元,及自95年10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未給付
- ㈡
被告又於93年12月1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
- 5406410708361100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如未依約繳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 惟被告迄今尚欠本金4萬4,935元迄未清償,依約循環利息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即96年1月27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另按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按年息15%計算利息(違約金不請求)
- ㈢
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
- 被告另於93年12月24日間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O金卡易O專案貸款」,核發額度為15萬元,利息按年息14.9%計算,按日計息
- 詎被告迄今尚欠本金9萬9,818元,依易O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並應給付自96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
- ㈣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Yoube金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申請書、CyberCARD客戶帳務查詢作業、會員約定條款、易O金卡易O專案申請書、易O金卡易O專案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35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爭執,依前揭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 四、
有理由准許
-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
訴訟費用
- 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4項所示
- 六、
訴訟費用
- 請求
-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伍佰零玖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參拾伍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民事訴訟法第24條
- 民事訴訟法第23條
- 民事訴訟法第26條
- 民事訴訟法第4條第4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部分
- ㈠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原告主張
- ㈡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原告主張
- ㈢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 | 原告主張
- 六、 事實及理由 | 實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