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規定|
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一、
是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 經查,依卷附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與被告所訂立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5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係上開契約之債權受讓人,兩造同受上開合意管轄條款之拘束,是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 二、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㈠
被告向台新銀行申請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
- 00000000000000號),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依約向原告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 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故後續利息以週年利率15%計算
- 兩造並約定如被告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 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至95年1月9日結算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58萬4,838元未按期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自95年1月10日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㈡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被告向台新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台新銀行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未繳納,即喪失期限利益
- 約定循環信用利率為週年利率20%,自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後,調整為週年利率15%
- 詎被告未按期繳款,至95年6月27日結算時止,消費記帳尚餘14萬5,966元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自95年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㈢
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
- 台新銀行於95年6月30日將上述對被告之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規定登報公O而生效力,是原告為本件借款債務之債權人,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 並聲明:
- 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
- 二、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
有理由准許
- 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查詢、台新銀行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O等件影本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
訴訟費用
- 請求
-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規定
- 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民事訴訟法第24條
- 民事訴訟法第25條
- 民事訴訟法第26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程序方面
- ㈠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主張
- ㈡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主張
- ㈢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主張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