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規定|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主文
- 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二小段580地號土地(面積164平方公尺)准予分割
- 其分割方法為:㈠如附圖所示580-A部分(面積24.6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
- ㈡如附圖所示580部分(面積139.4平方公尺)分由被告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共有
- 訴訟費用由兩造負擔各如附表所示
- 事實及理由
- ㈠
第2項定有明文
-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 …」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 ㈡
原告主張
- 兩造共有系爭土地(面積16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無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情形,迄今不能協議分割之方法等情,已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卷二第205至207頁),被告亦不爭執,堪信屬實
- 至於被告辯稱:
- 因被告所有225、3295建號建物坐落系爭土地,故系爭土地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且上開建物坐落部分以外是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3項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不得分割等語,原告否認之,經查:
- ⒈
且建築法於60年12月22日修正前並無關於應保留「空地」之規定
- 現行建築法第11條固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O設之法定空地
- …(第2項)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第3項)應O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
- 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惟其中關於「法定空地」及「應O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之規定,是於73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依其中第3項規定所訂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是於75年1月31日發布,且建築法於60年12月22日修正前並無關於應保留「空地」之規定
- ⒉
移轉且不得重複使用之法定空地
- 審酌被告所有225、3295建號建物之使用執照字號為「45使字第307號」(見卷二第41頁之答辯狀、第45頁之被證1使用執照存根影本),可見至遲於45年間建造完成,當時既尚無關於應保留「空地」或應O設「法定空地」之規定,上開使用執照又無相關記載,難認系爭土地有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且不得重複使用之法定空地
- ⒊
辯稱系爭土地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等語,並不可採
- 再參酌系爭土地已蓋滿建物,除被告所有225、3295建號建物(坐落位置如卷二第49、53頁之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之外,另有原告所有坐落附圖所示580-A部分(面積24.6平方公尺)門牌「安O街18之2號」之4422建號建物(使用執照字號「49使字第4號」,並坐落原告所有且與系爭土地相鄰之581地號土地,見卷二第133頁之110年5月10日勘驗測量筆錄、第147頁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第65頁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圖),既難認系爭土地除被告所有建物坐落部分以外是法定空地,且原告主張受分配之附圖所示580-A部分土地亦難認是由被告所有建物使用,故被告以其所有建物坐落系爭土地為由,辯稱系爭土地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等語,並不可採
- ⒋
綜上,被告辯稱
- 系爭土地因使用目的及建築法第11條第3項、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不得分割等語,不足採信
-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
- ㈢
原告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主張
- 系爭土地應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附圖所示580-A部分應分歸原告所有,其餘部分(面積139.4平方公尺)則分由被告維持共有等語,符合系爭土地使用現狀,被告亦同意此分割方案(見卷二第181頁、調補移卷第101頁),爰分配如主文所示
- 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證,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 本件是因共有物分割涉訟,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68,515元(含裁判費66,835元、土地複丈費1,680元)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各如附表所示,以維公平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 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請求
- 分割共有物
-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
-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規定
-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
法條
- 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
-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
- 民法第824條第2項
- 建築法第11條第3項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4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民法第823條第1項
- 民法第824條第1項
- 民法第824條第2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建築法第11條第3項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4條
- ⒈ 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建築法第11條第1項
- 建築法第11條第2項
- 建築法第11條第3項
- 建築法第11條第3項
- ⒋ 事實及理由
- 建築法第11條第3項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4條
- 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
- ㈢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
-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