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
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1,022,636),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柒拾叁元($65,373)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874,869)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點)99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 被告自民國98年4月間起分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使用,並申辦信用貸款等,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 三、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
訴訟費用 |有理由准許
- O,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資料、約定條款、帳務資料、交易明細、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月結單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
-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請求
-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 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
- 消費借貸契約等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