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系爭借款契約|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參仟零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 實 及 理 由
- 一、
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原告主張
- 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起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其借款日、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借款契約)
- 詎被告連帶保證訴外人龍O工程O限公司(下稱龍O公司)之債務未依約清償(即龍O公司於110年5月26日因存款不足退票10張,合計共6,583,649元未依約清償,經原告催告後主張借款加速到期,並於110年6月11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約定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 目前被告就系爭借款契約,尚欠本金5,783,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前開約定已視為全部到期,惟迭經催討無效,迄未償還
- 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 並聲明:
- 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三、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 四、
有理由准許
- 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貸款專用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龍O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資料查詢、催告函、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公告資料等資料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52頁)
-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
訴訟費用
- 請求
- 清償借款
-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參仟零伍拾壹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四、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上開主張
- 五、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上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