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主文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
程序方面
- 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
實體方面:
- 一、
原告主張
- 被告甲OO於民國102年8月17日就讀靜宜大學前,邀同被告乙OO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就學貸款12筆,總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滿一年後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 倘借款人對所負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利率應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之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算
- 自109年6月6日起至110年1月4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0.9,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0年1月5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百分之1.9固定計算
- 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 詎被告甲OO自109年6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積欠本金64萬2,148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 又被告乙OO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原告屢經催討,均無結果,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4萬2,1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二、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 三、
本院之判斷:
- (一)
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為證(本院卷第17至50頁)
- 被告甲OO、乙OO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 (二)
有理由准許
-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 借用人應O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O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 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甲OO向原告借款,嗣未依約清償,迄今仍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乙OO則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
有理由准許
- 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 六、
判決如主文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 請求
- 清償債務
- 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
- 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
法條
- 壹、 事實及理由
- (一)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 | 原告主張
- (二)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本院之判斷 | 原告主張
- 民法第474條第1項
- 民法第478條前段
- 民法第272條第1項
- 民法第273條第1項
- 民法第233條第1項
- 民法第250條第1項
-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 六、 事實及理由 | 實體方面 | 據上論斷
-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