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主文
- 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票據債權及票據利息債權均不存在
- 被告不得持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
原告主張
- 緣被告執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369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惟原告於票載發票日即109年9月25日時根本未居住在票載發票地地址,如附表所示本票所載內容即票面金額(包括國字及數字)、發票人、身分證字號、地址、發票日均非原告所書寫,其上之指印亦非原告所蓋,原告並未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故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即不存在
- 爰聲明:
- 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票據債權及票據利息債權均不存在,被告被告不得執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 二、
被告則以
- 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係訴外人陳O家所交付,因訴外人陳O家欠伊錢,還詐騙伊的錢,訴外人陳O家沒有錢還,就拿別人的本票給伊,伊想拿來試試看是否會還錢,結果都是假的,後來訴外人陳O家聯絡伊O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是他偽造的,且以書面表示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是他偽造的,伊才提出書狀自承訴外人陳O家親口承認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係其偽造,並非原告親自簽發,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確非原告所簽發,被告放棄對原告主張本票之權利,並將追究訴外人陳O家應負之民刑事責任等情
- 之後,伊把書狀拍給訴外人陳O家看,後來訴外人陳O家就找不到人了,是否有可能原告與訴外人陳O家是朋友,為了叫伊放棄對原告的權利,所以訴外人陳O家才跟伊O是他偽造的等語置辯
- 爰聲明:
- 原告之訴駁回
- 三、
本院判斷之理由:
- (一)
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有確認利益
-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有明文
-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號判例意旨參照)
- O原告主張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業經被告執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369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則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並據以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就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存否既有爭執,其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自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有確認利益
- (二)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實在
- 原告主張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業經被告執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369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事實,已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並據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9號本票裁定案卷核閱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實在
- (三)
自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 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參照)
- 據此,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自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 (最高法院65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會議決議參照)
- (四)
自堪認原告主張並未簽發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之事實,確屬實在
- 經查,原告主張並未簽發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揆諸首揭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原告所簽發之事實,負舉證證明之責
- 經查:
- 被告已提出書狀自認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自堪認原告主張並未簽發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之事實,確屬實在
- (五)
有理由准許
- 綜上,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
- 而被告既自認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即應O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而堪認原告並未簽發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
- 據此,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既非原告所簽發,原告即無庸就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負票據上之法律責任
- 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票據債權及票據利息債權均不存在,且不得持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69號民事裁定對原告強制執行,即均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
訴訟費用
- 請求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本院判斷之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
-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號判例意旨參照
- (三) 事實及理由 | 本院判斷之理由 | 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參照)。據此發票人主張
-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參照
- 最高法院65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會議決議參照
- 四、 事實及理由 | 本院判斷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