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O退休金條例第12條提起|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400元,及自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1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原告主張
- 原告自101年5月3日起受僱於被告,每月工資24,000元,被告於110年6月23日無預警失聯,由會計代為申O歇業證明
- 被告尚積欠原告110年6月工資6,400元、資遣費109,000元,合計115,400元,因此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O退休金條例第12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三、
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 四、
有理由准許
- 原告前開主張,已提出高雄市政府勞O局110年7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O保險異動查詢資料為憑,並經本院調閱上述調解卷宗查核無誤(參照勞簡卷第11至12、第23頁、第55至69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可以相信為真實
- 因此,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5,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次日即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勞簡卷第53頁),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諭知被告預供擔保金額免為假執行
- 五、
判決如主文
- 請求
- 給付工資等
- 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O退休金條例第12條提起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400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二、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