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主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元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
原告起訴主張:
- (一)
並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等人組成3人以上詐欺犯罪組織
- 被告甲OO與訴外人黃O庭因從事殯葬商品買賣業務而結識,兩人認為利用殯葬商品交易進行詐欺之利O可觀,遂萌生設立公司詐欺牟利之念頭,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覓得人頭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設立鈦和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鈦和公司),由黃O庭擔任老闆、被告擔任管理人
- 嗣因鈦和公司營運期間,有客戶相繼提告,被告與黃O庭乃另覓人頭於108年4月11日設立聚億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聚億公司),亦由被告與黃O庭接續共同主持、指揮具有犯意聯絡之業務,改以聚億公司名義,循相同運作模式詐欺取財
- 而訴外人孫O元、陳O任、盧O傑、陳O翰則分別於鈦和公司、聚億公司營運期間陸續加入擔任業務,並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等人組成3人以上詐欺犯罪組織
- (二)
亦未提出書狀為何O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 嗣於107年12月至108年6月間,由佯稱鈦和公司周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向原告訛稱「鈦和公司與建設公司合作欲收購原告所有之殯葬商品」,繼由化名為「陳O龍」之陳O任與原告面洽並對原告杜撰交易細節及稅金成數,進而不斷抬高收購價格藉此要求原告繳納稅金及交易所需之費用,致原告誤信被告之詐騙話術為真,乃經由O人輾轉居間,提供自己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訴外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因訴外人要求預扣利息及原告須支付仲介費、地政規費,遂於108年1月16日於臺北市大安區之金O咖啡店,原告將扣除利息、仲介費與地政規費後之餘額100萬元,全數交由陳O任收受
- 嗣又因陳O任、「李O員」即陳O翰及化名為「楊O棠」之盧O傑陸續以原告需補繳稅金、繳納交易所需費用為由,致原告分別於同年3月20日、5月17日以匯款、抵押借款之方式各交付78萬元、100萬元予盧O傑
- 未料,原告交付上開款項後,僅獲被告提供買賣投資受訂單、現金收據以及憑證領取切結書,卻遲遲不見殯葬商品之收購進度,陳O任、盧O傑、陳O翰甚至失聯避不見面,原告因而受有278萬元之財產上損害
-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 併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O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 三、
是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堪信實
-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引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屬同一事實之刑事案件即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109年度訴字第697號、109年度訴字第711號、109年度易字第464號詐欺等刑事案件之理由與證據,被告亦經本院刑事庭判處罪刑在案,有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109年度重訴字第13號、109年度訴字第697號、109年度訴字第711號、109年度易字第464號刑事判決1件附卷可稽,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以書狀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上開主張,自堪信實
- 四、
訴請被告賠償其財產上損害,即屬於法有據
-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與訴外人孫O元、陳O任、盧O傑、陳O翰等成員共組詐欺犯罪組織,分工為上開詐欺取財行為,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分別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共交付278萬元,致原告受有278萬元之財產上損害,而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其財產上損害,即屬於法有據
- 五、
有理由准許
-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78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 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
- 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兩造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 七、
判決如主文
-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請求
- 損害賠償
-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元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 三、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主張
- 四、 事實及理由 | 原告主張
- 六、 事實及理由
- 七、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 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