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總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7條
本處審核之桃園市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項應依照 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 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 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 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