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總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四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刪除)
第3條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本處)設各科、室分掌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事務。

第4條
本處為辦理桃園市年度總決算之審核,設總決算審核委員會,所有工作人 員,由處長就本處現有職員中,指派兼任。

第5條
處長承審計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輔助處長處理 處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辦理之。

第6條
本處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 位主管人員簽請處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第7條
本處審核之桃園市各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項應依照 本細則第二章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遇有應行辦理就地審計時, 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務,並分別撰擬抽查 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 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

第8條
本處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