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總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3條
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金門縣財務審計事務, 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金門縣各鄉、鎮 [ 以下簡稱鄉(鎮)] 財務審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