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總則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刪除)
第3條
審計部福建省金門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金門縣財務審計事務, 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金門縣各鄉、鎮 [ 以下簡稱鄉(鎮)] 財務審計事務。

第4條
本室設三課及置總務人員、主計員、人事管理員,分掌本細則第二章規定 之有關事務。

第5條
本室為辦理金門縣年度總決算之審核,設總決算審核委員會,所有工作人 員,由主任就本室現有職員中,指派兼任。

第6條
主任承審計長之命綜理室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主任輔助主任處理室 務;各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 之。

第7條
本室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 位主管人員簽請主任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第8條
本室辦公時間,依審計部之所定,遇有特殊情形,得予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