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 88 年 07 月 27 日)
第5條
審計會議每月開會二次,必要時,審計長得召開臨時會議或延期開會。

審計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