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 88 年 07 月 27 日)
第4條
應行提出審計會議報告之事項如左:

一、本部各單位及審計處室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各單位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中央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審計長批交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