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 88 年 07 月 27 日)
第12條
審計會議議案,經討論不能於本次會議決定時,得先行交付審查,其審查 意見,應再提出會議討論決定。審查人由主席指定,並以其中一人負責召 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