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 88 年 07 月 27 日)
第11條
審計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及紀錄之姓名。
五、報告事項及其決定。
六、討論事項及其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 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秘密部分經宣讀無誤或經更正後,由秘 書室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