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 88 年 07 月 27 日)
第10條
審計會議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提出,並於開會前一日繕印 分送出席或有關列席人員,如有緊急案件,得臨時提出之。

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及報告案,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會後由秘書室即 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