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職掌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3條
第五科掌理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 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除外)與國立 故宮博物院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 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六、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七、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除外)之擬復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 外)之擬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