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職掌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9條
第一科掌理教育部及其所屬機關(第二科、第三科掌理機關及國立臺灣大 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陽明大學附 設醫院作業基金除外)之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 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八、關於普通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及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 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第10條
第二科掌理科技部及其所屬機關、國立故宮博物院暨教育部所屬國家圖書 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國立社 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 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 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及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 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四、關於本處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 彙報事項。

第11條
第三科掌理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產基金之 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八、關於特種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及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 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第12條
第四科掌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 局除外)之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 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 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相關資訊 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民營事業及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 行審計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 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及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 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基金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 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特種公務審計及 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第13條
第五科掌理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 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除外)與國立 故宮博物院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執行之監督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 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六、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七、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 除外)之擬復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 外)之擬辦事項。

第14條
秘書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覆核文稿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核閱提陳分配事項。

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撰擬、翻譯、繕校事項。

四、關於審核會議、處務會報事務之辦理及決議案之分行事項。

五、關於審計(核)會議、部(處)務會報、業務擴大會報所決定事項及 長官指示事項執行之管制考核陳報事項。

六、關於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聯繫會報之相關事項。

七、關於本處年度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政府審計年報及中華民國年鑑審 計部分稿件之彙編事項。

八、關於本處審計業務之研究事項。

九、關於本處內規之研擬、修訂、整理及會核事項。

十、關於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作業之研究發展及輔導與機器及磁碟等之維護 、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審計實錄彙編事項。

十二、關於新聞剪報與本處對外新聞聯繫及發布事項。

十三、關於本處圖書報刊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本處文書稽催事項。

第15條
總務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處檔案之點收、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清理、安全維護與 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處經費出納、薪俸發放與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 關事項。

四、關於本處財物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 公產、公物保管與本處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布置 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第16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7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