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處務規程  總則 ( 105 年 06 月 06 日)
第7條
凡本部審核之各中央機關,如有辦理數種會計事務者,其審計事項,應依 照本部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分由各該有關單位掌理,審計長並得秉於指 揮監督之權責,調整各審計單位之職掌分工,辦理數種審計事項。遇有應 行辦理就地審計時,有關單位應會同聯合辦理,各自查核其掌理之審計事 務,並分別撰擬抽查報告。必要時,就地審計事務,亦得委託相關單位代 為辦理,受託單位於辦理完竣陳報決定後,應通知原委託單位。